教師該不該因爲「關愛」而體罰學生?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關愛學生被譽為是師德的靈魂,也被稱之為核心和試金石。倡導“關愛學生”就是要求教師有熱愛學生、誨人不倦的情感和愛心。親其師,信其道。沒有愛,就沒有教育。這是調節教師與學生關係的基本行為準則。

要想做到準確全面記憶,其實只需要能夠回答以下幾個問題,關愛哪些學生?怎麼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學生的哪些方面?錯誤做法是?答案分別為:

教師該不該因為“關愛”而體罰學生?

關心全體學生,

嚴慈相濟的關愛學生,

關心安全,健康,權益,(其中“安全”為08版本新添加的內容)

諷刺挖苦,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是錯誤做法。

而要想深入的理解關愛學生,需結合相關知識點做進一步的關聯

知識點1:學生權利——人格尊嚴權。

“學校、教師應當尊重學生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教師該不該因為“關愛”而體罰學生?

結合此考點,題目可以從學生的權利角度來出題,考察侵犯了學生的什麼權利,比如:“某老師,因為學生遲到,罰他抄寫課文十遍(變相體罰)”;“某老師因為學生上課表現不佳,沒有回到出應該回答的問題,罵他是“笨蛋”(諷刺挖苦)”;“某老師,因為學生沒交作業,罰他去操場跑10圈(體罰)”等等,題目答案如果是考察違背了職業道德的什麼要求,那就是“關愛學生”,如果問侵犯了學生什麼權利,那就是選“人格尊嚴權”。

知識點2:法律法規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結合此考點,題目可以以選擇題的形式,考察違反了哪部法律的要求。

知識點3:新型師生關係特徵——尊師愛生

尊師與愛生是相互促進的兩個方面:教師通過對學生的尊重和關愛換取學生髮自內心的尊敬與信賴,學生對教師的這種尊敬與信賴又可激發教師更加努力地工作,為學生營造良好的心理氣氛和學習條件。

教師該不該因為“關愛”而體罰學生?

結合此考點,題目可以從教師關愛學生角度切入,考察體現了什麼師生關係,或者可以作為一個材料題,第一問詢問體現什麼樣的師生關係,第二問考察如何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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