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债权转让后各方均没有向执行法院提交该协议及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原权利人始终是申请执行人。此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协议之是否生效、履行的条件是否成就、是否依协议履行等,只是债权转让双方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问题,对执行程序无直接影响。
案例索引
《上海超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执监435号】
争议焦点
债权转让后各方均未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是否影响执行程序?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中材供应链公司为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和依法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超佳公司为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和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中材供应链公司与案外人苏州信文公司签订协议转让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但协议双方均没有向执行法院提交该协议及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中材供应链公司始终是本案申请执行人。此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协议之是否生效、履行的条件是否成就、是否依协议履行等,只是债权转让双方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问题,对执行程序无直接影响。 执行法院根据中材供应链公司的申请,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上海超佳公司持有的苏州隆湖公司49%的股权予以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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