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堂吃飯死亡可以算是工作時間地點的合理延伸認定爲工傷嗎?

丁先生生前是樂山某公司的員工。

2015年7月21日12時30分許,丁先生在公司飯堂吃完飯後突然暈倒在飯堂,於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其近親屬馮呈呈等五人於2015年7月24日就丁先生死亡的事件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經調查,人社局於同年8月11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丁先生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家屬:吃飯是滿足基本生理和下午繼續工作的需要,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合理必要延伸,應認定為工傷

馮呈呈等五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丁先生的工作時間為早上8時至晚上9時,中間不打卡也不休息,吃完飯繼續工作,工作時間具有連續性,去吃午餐是滿足其基本生理和下午繼續工作的需要,可以視為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合理必要延伸,故丁先生在公司飯堂吃飯突然暈倒,並經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法院:吃飯屬休息時間、休息內容,突發疾病並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能視同工傷

公司食堂吃飯死亡可以算是工作時間地點的合理延伸認定為工傷嗎?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丁先生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經查,從馮呈呈、楊某某的《調查筆錄》、公司出具的《報告》中證實丁先生是在中午在公司飯堂吃完飯後突然暈倒在飯堂,馮呈呈的《調查筆錄》反映,公司的上班時間是上午8時至17時,馮小奇的《調查筆錄》反映公司上班時間是上午8時至17時,中午12時至13時有一個小時吃飯,公司有要求中午打卡,只是員工沒有嚴格執行。

丁先生是在公司飯堂用餐,沒有離開公司範圍,但其吃飯屬於休息時間、休息內容,不打卡下班並不代表就是在工作時間,從時間和地點判斷,丁先生突發疾病並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視同工傷”畢竟不符合“三工原則”(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法律設立視同工傷在於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過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不是因為“工作原因”而致勞動者的損失,只會挫傷用人單位生產的積極性,因此,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理解不適宜無限擴大,應採用狹義的理解。

原告認為丁先生沒有打卡下班應認定為上班時間以及丁先生突發疾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食堂吃飯死亡可以算是工作時間地點的合理延伸認定為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丁先生的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法規列舉的認定或視同工傷的規定,人社局不予認定丁先生的死亡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規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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