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2018年01月11日17時45分許,當事人張某駕駛粵MVM***號二輪普通摩托車(附載黃某)從大埔縣三河鎮梓里村往大埔縣城方向行駛,當行駛至S333省道10KM+450M大埔縣湖寮鎮河腰村板坑口路段時,碰撞前方橫過公路的藍某,造成張某、黃某受輕傷、藍某受重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道路情況:
現場位於S333省道10KM+450M大埔縣湖寮鎮河腰村板坑口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湖寮鎮方向,北往三河鎮方向。道路東側為河流,西側為河腰村板坑口,路寬7M,雙向四車道,有標誌標線,水泥路面,乾燥,視線一般。
事故成因分析與過錯:
一、當事人張某(持“E”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粵MVM***號二輪普通摩托車行駛時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過錯之一;
二、當事行人藍某未靠人行道行走,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過錯;
三、黃某屬乘車人,無過錯。
綜上所述,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作出事故認定如下:
1、張某和藍某違法情節基本相當,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2、黃某無責任。
事故警示:
1、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2、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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