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鐵路、公路,你的房屋離著多遠將可能被徵收拆遷?

在徵收拆遷案件中,常常有當事人的房屋所在地塊因為要修建公路、鐵路等交通項目而被劃入徵收範圍。在明所梁紅麗律師代理的一起徵收拆遷案例中,當事人的房屋所在範圍內因為要建設一條與高速公路相連的村級道路而被劃入徵收範圍,但因補償條件過低當事人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平時也常常有許多當事人會諮詢是否只有在自家的房屋所佔用的土地被即將修建的道路覆蓋時才會被徵收拆遷呢?這就涉及所修建的道路和房屋之間距離的問題,而且法律法規對於不同類型的道路與房屋之間的距離也有著不同的規定。下面我們就來詳細瞭解一下。

修建鐵路、公路,你的房屋離著多遠將可能被徵收拆遷?

一、鐵路與房屋之間的安全距離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鐵路建設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其中第四章更是設專章對鐵路線路安全做了具體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含鐵路、道路兩用橋,下同)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十米,其他鐵路為八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二米,其他鐵路為十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十五米,其他鐵路為十二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二十米,其他鐵路為十五米。”

《條例》第三十一條進一步規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採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據此,上述距離範圍之內的既有建築物並不一定會被依法拆除並給予補償,而也有可能通過採取安全防護措施而得以保留。這也就是實踐中一些希望自己在鐵路建設沿線的房屋被拆除另建的朋友“目的落空”的原因之一。

二、公路與房屋之間的安全距離

(一)《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即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小於一米的公路用地。”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說,公路用地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但供公路修築路基和排水系統,設置防護設施和服務設施,以及供公路修築和養護取土、棄土、路側綠化等使用的土地最低不小於一米。

(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於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於十五米;

(三)縣道不少於十米;

(四)鄉道不少於五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三十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十四條還規定:“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並儘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一)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

由此可見對於公路與房屋之間的距離法律法規是有明確規定的,不僅如此部分省市還制定了地方性的公路條例,對公路與房屋之間的距離制定了更加詳細的標準。

此外,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三條中還規定,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這也為保護廣大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以上就是筆者整理的我國法律法規中關於公路、鐵路與房屋安全距離的規定。在你的房屋因新建、擴建、改建道路而被徵收拆遷時你可以根據道路與房屋的實際情況對比上述法律法規,從而做到心中有數。在明律師需要特別提示大家的是,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公路項目穿過的土地區域會對當事人既有房屋、土地的使用、價值產生一定的影響,但又會因各種理由而未被列入徵收範圍。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盼著徵收方拆、徵是客觀存在的心態。這種新情況也為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依法維權提出了新的課題,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件來對症下藥,尋求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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