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高管4.7億違規炒股只罰16萬?爲何不是罰4.7億?

上週末,證監會的一個處罰刷屏了,就是前安信證券資管副總蔣政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間,違規買入股票金額合計4.7億元,獲利5.3萬元,遭證監會罰沒16萬元,同時,蔣政被罰5年證券市場禁入,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初看這個新聞,大多數人都會覺得這個就是一個例行的處罰而已,但是翠鳥資本卻認為這個案子並沒有那麼簡單,拋開處罰過輕不說,至少有3處存疑。


在大牛市裡幾億資金只賺到5萬元?合理嗎?

從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了可以看到,蔣政1997年2月至2003年10月在國泰君安證券工作,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在長城證券任研究所副所長,2006年12月進入安信證券工作,先後任證券投資部總經理助理、資產管理部權益投資組負責人、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等職,其中2012年1月1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間擔任“安信證券—光大銀行—安信理財2號積極配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安信理財2號)投資主辦,2015年5月5日從安信證券離職。

安信高管4.7億違規炒股只罰16萬?為何不是罰4.7億?

蔣政用的是“李某均”證券賬戶進行交易,而李某均為蔣政的妹夫。

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裡透露,根據“李某均”國泰君安證券賬戶登錄日誌及委託交易流水,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間共登錄324次,其中委託下單69次。

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4日,蔣政控制和使用“李某均”國泰君安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買入股票金額合計469,971,585.79元,盈利金額53,667.19元。

不難看出,蔣政違法買賣股票主要集中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4日這個階段,但是,眾所周知的是,這段時間正是中國股市的大牛市時期,上證指數上漲幅度超過70%。

許多吃瓜群眾都是在嘲笑蔣政的炒股能力堪憂,但是這背後其實有更大的問題值得深究。

我們應該問的問題是:蔣政投入4.7億鉅額資金買的是什麼股票?為什麼收益才5萬元?這個鉅額資金就算存銀行活期,也是一大筆利息,遠超過5萬元。

這是顯然不合理的地方,但是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裡沒有詳細列出蔣政買賣股票的具體記錄,如果有列出具體的個股交易記錄,我們就可以算出其獲利的具體金額了,所以這個地方顯著存疑。

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已另案處理?

從證監會處罰決定書裡還可以看到這麼一句話:“2014年11月26日前,蔣政涉嫌使用該賬戶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已另案處理。”

安信高管4.7億違規炒股只罰16萬?為何不是罰4.7億?

利用了什麼未公開信息?進行了什麼交易?怎麼另案處理的?這些都沒有具體說明,很明顯,這個案子還有不為人知的東西隱藏在後面。如果是涉及內幕交易的話,那隻能說情節更嚴重。

16萬處罰過輕?

我們再來看看這個處罰的適當性,是否過輕。

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是這麼說的:“我會認為,蔣政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使用“李某均”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該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蔣政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屬於《證券法》明令禁止的行為,違法情節嚴重。”

安信高管4.7億違規炒股只罰16萬?為何不是罰4.7億?

可以看出,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43條、第199條以及第233條對蔣政進行了罰款和5年市場禁入的處罰,但是,如果仔細閱讀《證券法》第43條、第199條,您可能會發現,處罰明顯過輕,甚至還有點矛盾。

為什麼?

《證券法》第43條裡提到“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也就是蔣政所持有的股票必須賣出。

安信高管4.7億違規炒股只罰16萬?為何不是罰4.7億?

《證券法》第199條提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安信高管4.7億違規炒股只罰16萬?為何不是罰4.7億?

大家看出問題沒有?《證券法》第199條明確提到,違規買賣股票的不僅要沒收違法所得,還要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蔣政的違規行為不僅應該沒收他的違法所得,也就是“5.7萬元”,還要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也就是4.7億元。

因此,從這一點來說,既然證監會認定蔣政“違法情節嚴重”,那麼,對蔣政的處罰很明顯是過輕了,只對其罰款了16萬元外加市場禁入5年。為什麼這麼處罰呢?至少目前沒有答案,只能說蔣政這個案子遠不是目前看到的這麼簡單。

不知道讀者怎麼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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