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布2018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

8月30日,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發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與國家補貼政策一致的是,深圳也設置了過渡期,分為三個時間階段進行補貼: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車輛,按照深圳市2017年補貼政策執行。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按照深圳市2017年補貼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對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中央補貼標準的0.5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按1:1補貼。

深圳市2018年6月12日-12月31日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及技術要求(現行)車輛類型補貼級別純電動續駛里程R

(工況法、km)

補貼金額

(萬元/輛)

純電動乘用車

1:05

中央150≤R<200

1.5深圳市0.75中央200≤R<2502.4深圳市1.2中央250≤R<3503.4深圳市1.7中央300≤R<4004.5深圳市2.25中央400≤R5深圳市2.5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1:0.5

中央50≤R2.2深圳市1.1燃料電池車

(1:1)

中央

6000元/kW

20深圳市20製表:汽車之家 新能源頻道(列表中為標準額度,未計入係數,供參考)

車輛要求:已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兩年(含)內車輛牌照不得轉出深圳市,除私人購買、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以外的其他類型新能源車輛,運營里程要達到2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

生產企業要求:一是保障產品性能穩定並安全可靠;二是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三是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四是確保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此外,企業應建立監控平臺,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

深圳發佈2018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

關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深圳市政策規定,單個運營商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及以上)給予3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以下)給予200元/千瓦補貼。新建建築按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

關於動力電池回收補貼,深圳市政策規定,新能源整車廠承擔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對按要求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深圳發改委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貼。按20元/千瓦時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對按要求計提了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應專項用於動力蓄電池回收。

深圳發佈2018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

在深圳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一是在新能源汽車銷售後及時將電池生產、車輛生產、車輛銷售、車電匹配等信息上傳至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二是指定不少於5家維保網點負責維修、更換和回收動力蓄電池,並定期向社會公示網點信息。三是維保網點按“換一收一”方式,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回收,並在動力蓄電池移交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整車識別碼和動力蓄電池編碼重新匹配信息、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信息、去向信息。

上述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充電設施補貼清算完畢。適用範圍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車輛、完工驗收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後6個月內申報。深圳市政府表示,將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政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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