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已提交!50年、70年房子到期後,有望實行免費續期

近日,最令人激動的消息,無疑是《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下文簡稱《草案》)提交審議了。據瞭解,該草案涉及物權編、合同編、和婚姻家庭編等內容,共1034條。在這其中,重點提到了居住權問題,對

房子到期後的續期問題也有了相應規定。

新規定已提交!50年、70年房子到期後,有望實行免費續期

那麼,《草案》審議並通過後,對我們的產權續期現狀會有哪些改變?

一、產權續期現狀

一般來說,我們買的住宅合同,會明確標有年限。如果是普通住宅性質,年限為70年;如果是商住兩用性質,年限最高為50年。一旦到期,我們需要提前去辦產權續期。

根據《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的21條也規定: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應當最遲在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言外之意,我們買的房子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前一年必須去續期,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繼續居住。具體的步驟就是: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如果申請通過,則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並交錢,房產產權得以延續。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申請不通過,說明國家要收回這塊地,我們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一併作廢,房子肯定是沒了的。但國家會根據土地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拆遷費”。

新規定已提交!50年、70年房子到期後,有望實行免費續期

那麼,我們申請續期成功後,具體要交多少錢呢?這個就看各地的規定了,因為不論是《物權法》,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等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徵收標準,只能各地根據當地情況標準規定。

一般來說,土地出讓金會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來定:有的地區是按房子每平米補繳N元來算,有的地區則是按房價的10%等。換言之,一套當時市場價100萬的房子,可能這個地區繳納5千元,別的地區卻需繳納5萬元、10萬元等。我們在補繳時,按我們所在地區規定為準。

二、《草案》相關規定

通過上文,我們發現關於房產到期的續期問題,市場規範比較混亂,不僅是土地出讓金多少的問題,還有房屋主不願補繳費用,土地上的房屋怎麼算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未來肯定需要相關法律去規範並解決。

因此,此次《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並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做出原則性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可自動續期,且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也就是說,《草案》相關規定中,最大的亮點就是:未來,我們買的房子期滿後,有望實行免費續期。除此之外,對如今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期滿續期現狀,改變不是很大。

新規定已提交!50年、70年房子到期後,有望實行免費續期

但將居住權等內容寫到《草案》中,這是個好的信號,說明國家開始重視這個問題。相信不久之後,關於產權續期問題的規定,將有一個清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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