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正名、政策紅利、免稅終止,以訛傳訛的說法你聽說過多少?

歷時數年時間和多次修訂,《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終於在近日獲得人大通過。關於這部法律的出臺,微商界有幾個流行甚廣的解讀觀點,像首次為微商正名將迎來政策紅利、免稅時代正式結束、合規化時間提前等。

這些看法中,像合規化時間提前無疑是對的,但有一些則是看似正確實則謬誤的解讀。下面簡單展開分析,給大家一個新的視角,來看看電商法出臺對於微商行業究竟會有什麼樣的實際影響。

微商正名、政策紅利、免稅終止,以訛傳訛的說法你聽說過多少?

不是為微商正名 而將其正式納入監管範圍

解讀電商法提得最多的就是,微商首次獲得官方的正名,將迎來最大的政策紅利。

其實這是一個自作多情的誤讀。這次通過的電商法為首次立法,如果要說正名,那麼傳統的電商行業也是第一次被法律寫入,那是不是也可以說電商首次獲得官方正名呢。事實上,在電商法全文之中,沒有一處提到微商、微電商或社交電商之類的字詞,因此微商正名一說非常牽強,更像微商大佬或KOL一廂情願的願望罷了。

關於電商法的管轄範圍,其第二條是這樣明確規定的: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請注意這三句話表述背後的意義:1、只要企業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或服務,就要遵守電商法的規定。不特指我們日常所說的電商企業,而是將範圍擴大到幾乎有網絡銷售活動的企業和個人。連O2O、網約車、互聯網旅遊、互聯網教育等都包括進來,那麼微商自然也不能例外。2、電商法是對現有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並非取代它們。3、互聯網金融、新聞、影視文化等少數行業除外。

也就是說,電商法並非是專門針對電商行業的行業性法律,而是對互聯網商業行為的基礎性規範,是在移動互聯網新形勢下對現有法律法規的補充,我們或者稱其為《互聯網商業法》更加合適一些。其主要出發點是保護消費者權益,規範賣家的行為,明確平臺的責任。

微商正名、政策紅利、免稅終止,以訛傳訛的說法你聽說過多少?

具體到微商行業來說,關於電商法第二條更準確的解讀應該是:微商原來沒有被法律明文禁止(如果被禁止那麼微商也不可能繁榮至今),現在也沒有得到所謂正名和政策紅利,只是這次被納入到了電商法的監管範圍之內

俗話說得好,面子是別人給的,臉是自己掙的。微商之所以這些年被外界所看不起,其實是業內自己把自己名聲玩壞了。拉人頭搞老鼠會、假冒偽劣坑害消費者、售後服務沒有保證等這些不法行為,才是微商行業被汙名化的根源。微商想要正名,並不能指望靠某部法律,而是要靠整個行業的共同努力。

免稅是不可能的 法律從來沒有說過電商免稅

由於電商法的第十一條明確表示電商經營者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於是有人解讀認為,電商法結束了電商不用納稅的歷史,今後微商的運營成本將大幅增加。

微商運營成本增加是事實,但電商從前免稅則是個徹頭徹尾的誤解。在電商法出臺之前,根本沒有任何正式的法律法規明確表示,電商企業無需納稅。唯一能找到與此相關的,只有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5月5日下發的稅總髮〔2015〕63號文件:《關於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這僅僅是一個行政通知,而且國家稅務總局是否具有減免稅收的權力,本身就是非常存疑的問題。相反,根據現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經營企業或個人,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微商正名、政策紅利、免稅終止,以訛傳訛的說法你聽說過多少?

電商屬於商業零售行業,而國內商業零售企業承擔的主要稅種是增值稅(稅改前叫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通常各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是針對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而在實際經營中,很多電商賣家通過不給消費者開銷售發票,來逃避增值稅、提高經營利潤。以前蘇寧老闆張近東在兩會上多次提案,要求對電商嚴管徵稅就是基於此,認為這是對守法企業構成了不平等競爭。

在微商來說,以前它們的紅利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增量成長的市場紅利和監管不明確未交納的稅費。前者不用多說,後者雖然隱性,但其實是影響也不小。因為相比傳統電商,社交電商由於通過社交關係進行銷售,由於有熟人作背書,消費者幾乎從不索要發票,逃稅更是非常自然。我們常常聽業內說某某品牌起盤多少多少億,月流水多少多少億,但從來沒聽說哪個品牌宣稱自己納稅突破多少多少千萬或億元。不客氣地說,稅收逃免才是微商行業的最大利潤來源。

因此,原來大家常常所說到或抨擊的電商免稅,只是電商行業沒有被稅務部門監管到的非法所得而已,或者是被有些人利用監管漏洞逃稅的一個藉口。而電商法的第十一條並非宣告電商免稅的結束,只是再次明確了電商經營者的納稅義務而已,也在法律條文堵上了“電商免稅”的漏洞。

微商正名、政策紅利、免稅終止,以訛傳訛的說法你聽說過多少?

店主到底是平臺內經營者還是經紀人

相比以上兩個誤解,我倒覺得電商法對於微商最現實的一個問題,應該是店主的法律身份認定。

新電商法第九條的規定,從形式上將電商經營者分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兩大類。平臺經營者為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支持服務,而平臺內經營者則直接面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

傳統微商的模式下,微商經營者更像是微商品牌的經銷商,買斷了商品的所有權,通過銷售商品過程中的價差而獲利。微商經營者的法律地位,被視為平臺內經營者倒是爭議不大。

但微商行業發展至今,早已分化和升級,傳統微商模式日漸式微,而社交電商平臺的模式日益成為主流。以現有平臺型社交電商的業務性質來看,如雲集、有好東西,他們的店主更像是經紀人身份。平臺是服務主體,為消費者提供包括物流、售後等一系列服務,而店主通過促進成交獲得佣金提成,並提供相應的售前、售後服務。

按電商法相關分類原則的話,雲集、有好東西等社交電商平臺上的店主,就很有可能被劃為平臺內經營者。因為從形式上看,店主自主從平臺選品上架,然後通過社交網絡分享給消費者產生銷售,流程符合平臺-賣家-買家的分類。那麼依照電商法第十條的規定,他們也需要辦理市場主體註冊登記,登記為企業或是個體戶。

這無疑將大大提高了店主的經營門檻(經營場地和時間成本)和管理成本,造成從業人員的流失,將不利於社交電商行業的發展。而將店主按經紀人來看待,那麼平臺只要按國家現行稅法計算店主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即可,無論對平臺還是個人來說,管理成本都比較低。

微商正名、政策紅利、免稅終止,以訛傳訛的說法你聽說過多少?

電商法的相關條款只是從主流模式進行分類,考慮到了市場上的多數情況,但卻忽略了一些新變化。好在電商法是從明年1月1日起,各大社交電商平臺還有時間向相關部門提交意見,爭取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妥善解決這個身份難題。

合規與轉型並行 精細化運營將成競爭關鍵

前面說過微商行業正在分化,傳統微商紛紛轉型平臺型企業,而電商法的出臺則加快了這一進程。事實上,即便沒有電商法出臺,社交電商也正在重走一次傳統電商前幾年走過的合規化之路,陣痛在所難免。未來,合規和轉型將成為微商行業的兩個關鍵詞,企業在合規過程中進行轉型,或者在轉型過程實現合規,二者相輔相成,難以分開。

以前單純追求人員快速裂變的粗放經營方式,正在市場上失去話語權,品牌和團隊長都需要從零開始學習,否則出局只是早晚的事。精細化運營將成為企業新的競爭策略,在產品、運營、服務、供應鏈等各方面提升自己的競爭力

,以和雲集、環球捕手等先行一步的社交電商平臺競爭。

隨著經營門檻和運營成本的提高,規模大小將在一定程序上決定企業的生死。可以說,傳統微商已死,產品單一的小品牌企業很難獨立生存,而只有產品研發能力的企業將不得不轉型為平臺供應商。

不過好在社交電商平臺由於體系的相對封閉,存在著百花齊放的可能,不會出現傳統電商721這樣高度集中化的市場格局。即:社交電商市場可以容納更多的玩家,不至於大者通吃,只要肯付諸努力,現有微商企業還是有望搏得一個不錯的前景,特別是在大健康、美妝等垂直細分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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