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學信訪

案例学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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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時限問題

徐老漢是磴口縣某農場退休農工,2018年5月4日,此次他來市上訪主要反映土地糾紛問題。市信訪局接待科工作人員耐心聽取了徐老漢的上訪訴求及經過,並認真查看其信訪材料發現,該信訪事項在2014年已有答覆、複查意見,徐老漢仍對複查意見不服,當時受理部門在送達意見時已告知其提出複核申請時限,但因為信訪人地裡農活繁忙,沒有及時提出複核申請。

在瞭解這一情況後,接待人員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給徐老漢進行了耐心的解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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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徐老漢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複核申請,導致其信訪事項自然終結,各級信訪部門不能再受理。

複核時限問題

接訪人員在日常接待中像徐老漢這樣的案例常常出現,因為種種原因其未按規定時限提出複查複核申請,導致其信訪程序自然終結,對於這樣的情況,接待人員只能依照《信訪條例》規定不再受理。因此信訪事項有權處理機關對答覆、複查意見送達時要明確告知信訪群眾提出複查、複核申請的時限。同時廣大信訪群眾在信訪時要認真瞭解《信訪條例》規定,嚴格遵守時限規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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