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長城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變更保薦機構後重新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江長城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9月6日披露了《浙江長城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變更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39),公司與中天國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國富”)解除了持續督導關係,並由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承接原中天國富尚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鑑於保薦機構變更,公司及保薦機構浙商證券分別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重新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詳情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浙江長城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8]289號)核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4,46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股),發行價格為 17.66元/股,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787,636,000.00 元,扣除各項發行費用後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703,375,333.19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驗,並由其於2018年4月3日出具了《驗資報告》(天健驗【2018】84號)。公司對募集資金已採取專戶存儲制度。

二、《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近日,公司及保薦機構浙商證券分別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重新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訂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不存在重大差異。

截止2018年8月31日,各募集資金存儲專戶情況如下:

注:上述募集資金餘額未包含公司經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使用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暫時現金管理的資金300,000,000.00元。

三、《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甲方)與開戶銀行(乙方)、保薦機構(丙方)簽署的《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2、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季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3、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扈悅海、王道平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當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5、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且達到募集資金總額聽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丙方。

6、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7、協議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協議中的各項責任和義務,即構成違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8、如果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或者丙方有權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且丙方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長城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 年 9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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