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如果下跌,我还按时还月供,银行也能收走我的房子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揭买房情况下,买房人和银行之间有2个法律关系:

  1. 贷款关系,即买房人向银行贷款,用于支付首付之外的部分买房款。
  2. 抵押关系,房屋作为买房人依约还款的担保。

如果房价下跌,导致抵押物(房屋)的价值低于债权(贷款)金额,按照中国现行法律(2016):

  1. 从法律规定层面,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补足抵押物的情形,仅限于因为抵押人(买房人)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的情况。因市场原因导致的房价下跌不属于这一情况,因此从法律规定层面,银行没有权利作此要求。(注:在这一部分,物权法实际上取代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详见物权法193)
  2. 从合同层面,如果合同约定了银行要求补足担保的权利,由于这一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约定有效,抵押人(买房人)应当根据约定补足担保,否则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
  3. 按照物权法规定,银行行使抵押权(即所谓“收房”)的方式包括折价,以及申请司法拍卖、变卖。其中,折价方式的前提是银行和买房人届时就此达成一致,而后者无需买房人另外同意。须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事先(即行使抵押权条件尚未成就时)约定以房屋直接折价的,这一条款属于流押条款,无效。

所以实际上,首先还是要看抵押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在现行法律下,银行只能在买房人违约的情况下形式抵押权——虽然我印象里这几年大多数银行的抵押合同都会有这样的约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权行使后,仍未完全清偿贷款的,买房人仍需偿还剩余部分的贷款,因为贷款和抵押毕竟是两个法律关系。

ps. 签任何合同前认真读一下真的很重要,哪怕是那些你没法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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