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看,南寧土地二級市場新政提到這些內容……

為加強土地二級市場的管理,規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8月1日,《南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實施,試行期限兩年。

《辦法》指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是以宗地為單位進行交易,包括土地交易及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整體交易的情形。南寧市市區範圍內(不含武鳴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二級市場相關交易及管理適用該《辦法》。南寧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的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建設、住房、發改、環保、國資、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土地二級市場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南寧市統一的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服務平臺設立在南寧市國土資源出讓服務中心。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服務平臺具體交易種類包括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交易方式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採用協商議價、公開競價等合法方式進行。

《辦法》強調,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以轉讓方式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按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違約金的;未經不動產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設定抵押的,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除外;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土地閒置未依法處置的;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後,土地不得出讓;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辦法》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及抵押行為也進行了明確,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或隨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及相關附屬設施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抵押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抵押人,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向抵押權人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並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辦法》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事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批准設立的組織、機構均可作為抵押權人。

以下截圖為該辦法(試行)原文件:

不得不看,南寧土地二級市場新政提到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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