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們參與投資理財的需求日益旺盛,而私募基金的迅速發展為人們在投資理財方面提供了更好的選擇,私募基金之所以能夠在資本市場上獨樹一幟,是因為有其獨特的魅力:
1非公開的私募性質
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採取對外公開方式尋求投資者,而是藉助私下徵詢等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進行發售,所以投資者很難通過媒體等方式瞭解私募產品信息。
對私募而言,任何公開方式發售都屬於違法違規行為。因此其投資目標更具針對性,更有可能為客戶量身定做投資服務產品,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
私募基金產品與公募產品不同,其主要針對高淨值人群,且是以不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特定人群發售。如果准入門檻過低,參與人數過多,將變質為公募產品而失去私募性質。
2提高風險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不同於公募,由於投資者人數有限等約束,私募基金對每位投資者的認購起點都要求較高,在我國認購門檻為100萬,而在美國對沖基金的最低投資額度則高達300萬美元。
監管部門設置100萬的投資門檻,不是為了限制投資者,而恰恰是為了保護投資者。一般來說,越成熟的高端投資者,其風險識別能力更強,風險承受能力也更強。因此,設置100萬的投資門檻是以資金量為指標,隔離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普通投資者。
3降低資金流動風險
由於私募投資的項目大多有較長的回報週期,需資金比較穩定。如果沒有投資門檻,,會吸引數量眾多的投資者, 而眾多資金來源的不穩定,也造成了投資值更高的流動性,不利於私募基金的收益,加大了投資的流動性風險。
進入門檻較高,投資者面對私募基金投資也會更理性,雙方的關係更類似於合夥關係,給投資者帶來更多的期望收益。這也是為什麼私募基金不可能實現平民化的原因之一。
私募投資門檻將會長期存在,隨著通貨膨脹率的上升與貨幣貶值,未來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有可能進一步提高。
4行業快速發展
數據顯示,5月份私募規模增長了900億,總規模達到12.57萬億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為2.37萬家,已備案私募基金為7.32萬隻。今年前5個月私募規模增長了1.47萬億,漲幅達13.24%。
業內人士分析,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監管加強,同時A股市場震盪較大,加速了行業的優勝劣汰,規範化程度越來越高,同時“頭部效應”顯現,具備投資能力、且內部治理完善的私募機構受到投資者追捧,強者恆強。
5管理人資源稀缺性
現行市場上的私募基金機構不是想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可以成為,想銷售基金就能銷售。必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備案,取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才能進行私募基金的管理。
隨著基金業協會和證監會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加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和“基金銷售牌照”也開始變得越加難以申請,能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和銷售資格的機構也變得稀缺。
6行業合規優勢
如今的私募基金已今非昔比,私募的監管比信託有過之而無不及——信託有一法三規,私募基金有一法六規!
說了這麼多,還有什麼理由可以拒絕私募?合理分配資產,尋求資產穩健的安放之地,而後如何辨別“私募基金”真偽,便顯得尤為重要!
那麼接下來就和大家分享如何判斷一個私募基金靠不靠譜。
一、是否向特定的合格投資募集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長期以來,存在某些以“投資顧問”、“財富管理”等為企業名稱的公司,通過發送短信、發放宣傳單,邀請群眾參加報告會領取免費小禮品,其真實目的是向參會人員進行項目推介,並以“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取單個參會人員千元、萬元以上不等的“理財款”。該模式涉嫌非法集資的情形至少為:
1、向不特定對象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2、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
(二)持有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是否違規承諾收益
在一些非法集資的案例中,由“委託理財”公司與投資者簽訂《資產擔保借款合同》等類似合同,許諾20%-40%甚至更高的高額年化收益,且不討論“委託理財”公司是否將款項交付至項目方,該類合同本身就不是合法私募。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本身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的本質就是投資者風險自擔,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當然不是合法的私募形式,而在無任何內部控制及外部監控下,彙集眾多人員的款項從事借貸,更是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三、是否超過投資者人數限制
在人數限定方面,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最多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夥制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
需要提示的是,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如果私募基金人數超出上述規定,則涉嫌非法集資。
四、是否通過登記、備案
雖然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基金業協會也多次強調,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近年來,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等聯合起來,加大打擊非法集資及其他私募違規的力度,整個私募市場的亂象得到了一定控制。未通過甚至未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使得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產品處於監管之外,從形式上即不符合相關監管規定,極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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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具有真實的項目
虛構投資項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獲取的投資款惡意轉移、攜款潛逃等,則構成非法集資。以下規定能夠更好的幫助大家理解合法私募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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