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区即将全面禁售、限行超标电动车!权威解读看这里!

2018年8月1日上午,为有效解决城市运行过程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菏泽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区城市管理十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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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磊主持会议,副市长高荣国,市政府秘书长李士三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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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在菏泽市城区开展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现通告如下:

一、对二轮电动车实行登记并发放号牌。车辆所有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车辆相关购买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等。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免费登记。

二、列入本通告整治范围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四、禁止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运营、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五、自2018年9月16日起,设定禁行路段,菏泽市区中华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长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长江路至北外环路)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禁行时段为7:00至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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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设定禁行区域,南至长江路(含)、东至人民路(含)、北至黄河路(含)、西至西安路(含)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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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禁行区域,南至南外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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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禁行路段和时段驾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查处。

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利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予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置。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自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全面清理城区内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现有存量。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经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者、铺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木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动员大会结束后,菏泽市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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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区电动车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自8月1日起,菏泽市城区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整治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生产源头监管。对全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进行大检查,非法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以下称超标电动车)及各类配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四轮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制定出台之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二是严格销售源头监管。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超标电动车,全面清理城区内超标电动车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超标电动车现有存量。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电动车商户的通告,严格电动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生产许可和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电动车。

三是实行二轮电动车登记管理。对二轮电动车办理登记并发放登记编号,2018年10月3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免费登记。车辆所有人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车辆相关购买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

四是逐步规划、设定禁行路段和区域。自2018年9月16日起,设定禁行路段,菏泽市区中华路(桂陵路至西安路)、长江路(桂陵路至西安路)、人民路(长江路至北外环路)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禁行时段为7:00至19:00;

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实施劝导、劝退、教育,对违反禁行规定的,予以处罚。

1、哪些三、四轮电动车属于整治的范围?

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工信部目录、不具备机动车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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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销售环节有哪些主要整治措施?

对全市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进行大检查,非法生产超标电动车及各类配件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按照工信部提出的“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思路,待国家标准制定出台之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自2018年9月1日起,不得在城区销售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全面清理城区内经销商及销售网点,2018年9月30日前,经销商及销售网点自行处理现有存量。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经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车成品及配件(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什么样的二轮电动车可以登记?

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编号制度,2018年8月15日开始登记编号。

对前后轮距不大于1.25米,车身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编号。

2018年10月31日前予以免费登记编号,之后申请登记编号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费。

2019年1月1日起,未登记编号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2018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二轮电动车,给予三年过渡期,2021年8月1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2018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车一律不予登记。

4、超标电动车进入禁行路段怎么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导、教育的,在禁行路段、时段、区域驾驶上述整治范围内的三、四轮电动车进入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具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查扣车辆属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为建设更加美好的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通过共同努力,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综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实现“电动车管理基本规范、电动车交通违法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电动车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通行能力明显增强、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城市形象显著提升”的目标,全市范围内不再出现超标电动车违规生产、销售问题,在菏泽市主城区不再出现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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