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贈與合同與法定繼承發生衝突如何認定效力

案情

劉某是劉某軍與廖某某之女。2004年2月27日,劉某軍與廖某某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集資建設的位於新田縣龍泉鎮大眾路1號某公司2棟2單元2樓的住房一套(登記所有人為劉某軍)在男方百年歸壽後歸女兒劉某所有繼承。

同年6月23日劉某軍與陳某結婚,並於2005年1月30 日生育兒子劉某峮。2012年10月15日,劉某軍以上述住房作抵押,貸款人民幣150 000元。2013年6月劉某軍病逝,陳某、劉某峮居住在上述住房拒絕騰房。為消除上述住房的抵押關係,2017年8月,廖某某代劉某軍償還了貸款本金98534元、利息2790元。另查明,被告陳某在新田縣龍泉鎮七里坪村1組自建房屋一棟。

分歧

劉某軍與廖某某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給女兒劉某的房屋,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出現了法定繼承情況,這個附期限的房屋贈與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該受贈房屋能否作為被繼承人劉某軍的遺產進行法定?

裁判

新田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新田縣龍泉鎮大眾路1號某公司院內2棟2單元2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雖為劉某軍,但屬於劉某軍與第三人廖艾萍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軍與第三人廖艾萍均是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劉某軍與第三人廖艾萍在離婚時離婚協議書及財產分割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置,約定該財產在劉某軍百年歸壽後贈與給原告劉某所有,原告劉某在財產分割協議上簽名表示接受贈與,劉某軍生前及第三人廖艾萍並沒有撤銷、變更對原告劉某的贈與。劉某軍與第三人廖艾萍離婚時離婚協議書及財產分割協議約定該財產在劉某軍百年歸壽後贈與給原告劉某所有,是劉某軍與第三人廖艾萍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現劉某軍已於2013年6月病故,離婚協議書及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的附條件已經成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之規定,新田縣龍泉鎮大眾路1號某公司院內2棟2單元2樓房屋至劉某軍病故後即劉某受贈與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原告劉某取得物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故,原告劉某請求確認父母離婚時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其享有新田縣龍泉鎮大眾路1號某公司院內2棟2單元2樓房屋的物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劉某峮居住在某公司2棟2單元2樓的居住權來源於劉某軍,劉某軍的居住權來源於與第三人廖艾萍在離婚協議書及財產分割協議的約定,即某公司新集資房(2棟2單元2樓)劉某軍有使用權(居住權),百年歸壽後此房歸女兒劉某所有權繼承權,現劉某軍病故,被告陳某、劉某峮居住在某公司2棟2單元2樓的使用權(居住權)消失,被告陳某、劉某峮繼續居住該房屋無法律依據,屬無權佔有,侵犯了原告劉某對房屋的佔用、使用的民事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被告陳某、劉某峮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房屋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請求二被告騰出某公司(2棟2單元2樓)一套住房交付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因被告陳某、劉某峮不是某公司2棟2單元2樓房屋的所有人,根據法律規定沒有協助辦理過戶的義務,該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確認劉某軍與第三人廖艾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二、限被告陳某、劉某峮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十日內騰出位於新田縣龍泉鎮大眾路1號某公司院內2棟2單元2樓房屋,並將該房屋返還給原告劉某;三、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訴爭的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雖為劉某軍,但屬於劉某軍與第三人廖艾萍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劉某軍、廖艾萍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中約定該訴爭房產在劉某軍百年歸壽後贈與給原告劉某所有,原告劉某在財產分割協議上簽名表示接受贈與。該贈與合同屬於附期限合同。劉某軍生前及廖艾萍並沒有撤銷、變更對原告劉某的贈與。劉某軍、廖艾萍離婚時所作的財產處分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劉某軍病故之時,離婚協議書關於該房產處分所附期限已經成就,協議發生效力,原告劉某作為受贈人,依照協議有權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儘管劉某軍病故,其遺產發生了法定繼承情況,但是根據私法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應當優先於法律的任意性規定而適用。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因此,在本案中,劉某軍在離婚協議中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當優先於其病故後遺產的法定繼承法律關係。隨著劉某軍病故,被告陳某、劉某峮繼續居住於該涉訴房屋已無法律依據,屬無權佔有,侵犯了原告劉某對房屋的佔用、使用的民事權益,應當予以返還。

(作者單位:湖南省新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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