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12歲女孩打賞主播9999元?“贈與”行為無效能要回!

雄律師解讀丨12歲女孩打賞主播9999元?“贈與”行為無效能要回!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近日,一則12歲在校女生鉅額打賞某直播平臺主播的消息引起了網友的關注。事情發生在江蘇南京,女孩劉雨花(化名)的家長突然發現,自己手機銀行賬戶上的餘額莫名其妙被轉賬9999元,還以為被侵入盜刷,於是向公安機關報警,哪裡知道最後經查實的結果是因為自己的女兒近日迷上了某直播平臺的某主播,為了表達自己的喜愛之情,也學著其他網友對該主播進行“打賞”,於是偷偷拿到家長的手機後通過手機銀行給主播“打賞”近萬元。那麼,像本案這樣的情況,女孩打賞出去的錢還能夠要回嗎?一些網友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雄律師解讀丨12歲女孩打賞主播9999元?“贈與”行為無效能要回!

網絡圖片,非文中當事人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本案中女孩對平臺直播的打賞在法律上屬於“贈與”民事行為,打賞錢能否要回,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就是民法理論上“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本案中女孩劉雨花只有12歲,系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總則》第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中的相關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了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外,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也就是說,除非是其行為純獲利益或者與其智力、年齡相適應,12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與其智力、年齡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如果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時,行為有效,如未得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護人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

雄律師解讀丨12歲女孩打賞主播9999元?“贈與”行為無效能要回!

雄律師認為,民事行為一旦被認定無效,其法律後果就是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因此,本案中,劉雨花系在校學生,在未得到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偷偷拿取手機進行轉賬,將9999元款項通過“打賞”的方式贈與給了平臺主播,該行為明顯與其智力和年齡不符,且造成了經濟損失,不屬於純獲利行為,其家長既不知情和同意,也不追認,因此依法可以認定為無效行為,可以向直播平臺提出主張要求返還,如雙方協商不成,女孩的父母還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臺返還,其訴訟請求也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完)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雄律師解讀丨12歲女孩打賞主播9999元?“贈與”行為無效能要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