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白山市首例食藥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獲勝訴判決

近日,白山市撫松縣檢察院提起的張某某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撫松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撫松縣檢察院訴請獲得撫松縣法院支持。判決目前已生效。

「公益诉讼」白山市首例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胜诉判决

【案情回顧】

張某某在經營撫松縣松江河鎮一家藥店期間,從2016年12月起,通過快遞方式從一名陌生男子處購進“風溼消骨陣痛寧”350盒,並銷售285盒。經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風溼消骨陣痛寧膠囊”不是經過批准的合法藥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的規定,判定上述“風溼消骨陣痛寧膠囊”按假藥論處。2017年12月4日,撫松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

【辦案經過】

撫松縣檢察院在審查該刑事案件時發現,張某某銷售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依法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於是,撫松縣檢察院對張某某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經上級院審批,該院於今年4月25日,以張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以其行為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現場】

當天的庭審由同一審判組織對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兩部分一併進行審理。撫松縣檢察院檢察員張景順代表國家公訴人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

在刑事部分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等證據,並發表公訴意見,進行了答辯;在民事公益訴訟法庭辯論中,公益訴訟起訴人重點從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是否適格、張某某的行為是否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方面,援引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和論證。

【裁判結果】

7月11日,撫松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0元,同時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通過新聞媒體在撫松縣範圍內向廣大消費者賠禮道歉;在其經營的藥店門前張貼公告,按銷售價格返還消費者購藥款。

【檢察官普法】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分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沒有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益的行為,相關組織和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則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

本案中,檢察機關綜合運用檢察職能加強對違法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一併追究,除提請法庭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外,還提出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人在當地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返還購藥款,最終得到法庭支持,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對其他經營者也起到了警示、教育、糾正作用,達到“辦理一案,震攝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效果,切實保障民生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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