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楊軍涉嫌挪用公款、貪汙案提起公訴

江蘇省沭陽縣十字街道原農機中心農機員涉嫌挪用公款、貪汙罪一案,近日,已由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沭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軍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楊軍。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軍任沭陽縣十字街道原農機中心農機員期間,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