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军涉嫌挪用公款、贪污案提起公诉

江苏省沭阳县十字街道原农机中心农机员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一案,近日,已由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军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杨军。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军任沭阳县十字街道原农机中心农机员期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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