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現狀和法律應對——從「拼多多」談起

商標侵權的現狀和法律應對——從“拼多多”談起

最近拼多多正式在美國上市的消息,引發了巨大的輿論。很多人認為拼多多平臺以經營“山寨”產品和假冒產品為主的行為很不合理,卻不瞭解此行為是否合法?揚遠律師將在下文展開拼多多平臺經營“山寨”產品的法律分析。

拼多多平臺上的“山寨”產品和商標

拼多多從成立到IPO,僅用了三年,是電商行業有史以來用時最短的公司。如此驚人的發展速度讓人疑問拼多多是以怎樣的模式盈利的呢?經過調查研究,拼多多盈利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平臺內存在大量“山寨”產品,雖然“山寨”產品的質量往往得不到保障,被很多人唾棄,可其憑藉低廉的價格以及部分人貪便宜的心理,依然有非常龐大的市場和交易量,給拼多多平臺帶來了流量和利益。那麼究竟什麼是“山寨”產品呢?“山寨”與假冒偽劣有所不同,“山寨”產品往往指的是包裝上仿冒已註冊商標,讓購買者產生誤解,比如“立白”與“立日”,“小米”與“小米新品”等。

商標的註冊與商標註冊人的權利

既然“山寨”產品往往是仿冒已註冊商標,那麼企業商家售賣“山寨”產品的行為是否受法律規制呢?揚遠律師先給大家介紹一下商標註冊與權利,以著名商標“創維”為例。作為“創維”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創維集團有限公司在很早就完成了註冊商標的整個流程,包括向國家商標總局提交註冊申請材料,由商標局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後給商標申請人頒發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申請註冊的商標在通過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後會進行公告,若在公告期內無異議,則由商標局頒發商標註冊證,就此商標成功註冊。在商標成功註冊後,“創維”的商標註冊人創維集團有限公司擁有“創維”商標的許可權、使用權等各項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利。

商標侵權的現狀和法律應對——從“拼多多”談起

商標註冊流程圖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所以其他企業商家售賣標有“創維智能”、“創維TV”等仿冒已註冊商標的產品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即使該些企業商家可能擁有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依然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創維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利追究售賣“山寨”產品的企業商家。

拼多多作為電商平臺的責任與義務

依照拼多多的規定,企業商家在拼多多平臺開設專營店、專賣店、旗艦店,需要提供由國家商標總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或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這樣的限制條件可以讓僅通過形式審查拿到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的商標申請人在平臺進行銷售。而從下圖中可以看出,大量的“山寨”商標正在申請註冊階段,而且部分已經通過形式審查,拼多多的規定在“山寨”商品面前形同虛設。

商標侵權的現狀和法律應對——從“拼多多”談起

商標侵權的現狀和法律應對——從“拼多多”談起

大量雷同商標

那拼多多就不用對平臺內存在“山寨”產品承擔法律責任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從此可以看出電商平臺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後,若其採取相應措施則的確無需承擔責任。而國內通行的也是‘通知-刪除規則’,即權利人發現平臺上的侵權活動後可以通知平臺,若平臺刪除,則不承擔責任。

揚遠律師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存在讓電商平臺只需要承擔有限的審查義務。可是如果商標註冊人發現被侵權聯繫平臺,平臺刪鏈接,侵權人換另一個相似的商標繼續上線,這豈不是變成了貓和老鼠的遊戲,違背了保護商標註冊人的本質。從“創維”的近似商標註冊情況可以看出,這似乎是一場持久戰。我們不要求拼多多作為電商平臺審查所有的內容,但其是不是可以採取一些舉措,對明顯的侵權違法現象有一個更好的處理。

商標註冊人的維權路徑與實務中存在的困難

既然售賣“山寨”產品的企業商家的侵權行為客觀存在,拼多多作為電商平臺的責任與義務又很低,那麼商標註冊人遇到此類侵權行為,該如何解決呢?一、可以與侵權方自行協商解決,可很難達成一致。二、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只是工商行政部門來負責處理,打擊力度往往不如人意。三,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也是被侵權人最常用的方式。

可選擇訴訟也存在諸多難題,首先需要提交眾多證據,要證明侵權的的商標的確混淆,比如被告的促銷宣傳材料、產品樣品或照片、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工商立案材料、處罰材料等。即使商標註冊人提交的證據可以成功證明侵權人實際侵權並且最終勝訴,可是訴訟常常需要耗費大量時間,侵權的“山寨”產品在此期間仍然會正常銷售,侵權人也已經掙到足夠多的錢來繳納罰款,甚至出事後直接跑路了事,僅憑起訴維權實在是無法做到有效遏制。對於商標註冊人,與“山寨”鬥爭進行維權是一個長期的戰爭。

揚遠總結

綜上所述,就拼多多平臺經營“山寨”產品一事,雖然企業商家售賣“山寨”產品構成侵權,可以被追究責任。但對於拼多多而言其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很低,如若其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行為,則比較難認定為違法和侵權。

雖然目前的相關法律沒有更具體的要求,但從保護商標註冊人的角度出發,拼多多平臺是否應該再加嚴審核?商標局的審查是否可以更高效,仿冒商標的註冊是否有辦法規制?又或者是否可以從法律層面上加重對侵權商家的懲罰力度?這些都是值得大家思考和探討的。

據聞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我國首部《電子商務法》草案,其中增設電商平臺打假義務,規定電商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如何規定責任的分配,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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