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後,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該如何處理?

眾所周知,5月1日深化增值稅改革舉措正式實施,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之一。那麼,在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大家在報稅過程中多少會遇到各式各樣的疑問,現在小編就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該如何處理這個典型問題與大夥做個探討。

案例一

A企業依照相關規定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那麼在轉登記後,原來A企業中未進行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該如何處理呢?

針對案例中出現的情況,稅務機關給出的答案是: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但是同時要注意的是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在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案例二

B企業在還未轉登記前銷售了一批貨物,卻在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發生了貨物的退回。出現這類問題時候,又該如何進行納稅申報呢?

答:根據稅務機關的文件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一種情況是: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另一種情況: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併申報繳納。

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此外,轉登記納稅人要準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最後,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更多關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問題可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瞭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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