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屬於抽逃出資嗎?二者如何界定?

前言:有些股東通過向公司長期大額借款的形式變相抽逃出資。但也有股東確實是向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惡意抽逃出資。那麼,股東借款和抽逃出資有什麼區別?

股東借款,屬於抽逃出資嗎?二者如何界定?

抽逃出資含義

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入公司賬戶,後又以違反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由股東大會通過的約定公司及全體股東的重要事項的法定文件〗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所有的行為。

股東借款,屬於抽逃出資嗎?二者如何界定?

抽逃出資如何認定?

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如何認定“抽逃出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而言:構成股東抽逃出資有以下四個前提條件:

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際,股東出資已構成公司資本,股東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破壞;

第二,抽逃出資的直接責任主體一般為公司發起人,包括單位股東與個人股東;

第三,股東實際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第四,股東已經取得了資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記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東資格。

股東借款和抽逃出資如何界定?

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有多種多樣。實踐中,有些股東通過向公司長期大額借款的形式變相抽逃出資。但也有股東確實是向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惡意抽逃出資。

所以,如何界定股東借款與抽逃出資?

為明確股東從公司借款與抽逃出資行為的區分與界定,國家工商總局作為主管機關,曾先後作出了答覆意見,主要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山東省大同宏業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3]第63號)。

其中,《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規定:“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等規定,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同時,《關於山東省大同宏業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3]第63號)進一步規定,“借、貸業務是金融行為,依法只有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文所指股東與公司之間合法借貸關係,是以出借方必須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或財務公司)為前提的。非金融機構的一般企業借貸自有資金只能委託金融機構進行,否則,就是違法借貸行為。非金融機構的股東與公司之間如以借貸為名,抽逃出資,可依法查處”。

結合司法實踐,是否有真實合理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為區分二者的關鍵。

股東向公司借款時,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且符合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等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往往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無實質的債權債務關係,如無須支付對價和提供擔保,無返還期限的約定等,或者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的規定,等等。

股東借款,屬於抽逃出資嗎?二者如何界定?

具體而言,應綜合考慮以下幾大因素:

金額

股東取得公司財產佔其出資財產大部的,抽逃出資的概率高;股東取得公司財產不佔其出資財產大部的,借款的概率高。

利息

以股東從公司取得財產金額有無對價為準,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無利息約定的,抽逃出資的概率高;股東取得公司財產有利息約定的,借款的概率高。

償還期限

以股東從公司取得財產金額有無償還期限為準,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無返還期限約定的,抽逃出資的概率高;股東取得公司財產金額有返還期限約定的,借款的概率高。

擔保

以股東從公司取得財產金額有無擔保手段為準,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無擔保手段的,抽逃出資的概率高;股東取得公司財產有擔保手段的,借款的概率高。

05

程序

以股東從公司取得財產金額有無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為準,股東取得公司財產未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抽逃出資的概率高;股東取得公司財產履行了內部決策程序的,借款的概率高。

主體

以從公司取得財產的股東有無控制地位為準,積極的控制股東、當權派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的,抽逃出資的概率高;消極的控制股東、在野派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的,借款的概率高。

會計處理方式

以公司對股東取得財產的財務會計處理方式為準,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將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的行為作為應收款處理、確認公司對該股東債權事實的,借款的概率高;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對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的行為未作應收款處理的,抽逃出資的概率高。該標準注意到了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性,也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遺憾的是,財務會計報告時有虛假陳述行為發生,因此,不能以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處理方式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透明度

以股東取得公司財產行為是否對外公開為準,股東取得公司財產行為向其他股東公開的,借款的概率高;不公開者抽逃出資的概率高。

行為發生期限

以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與公司成立之時的時間間隔為準。股東在公司成立很久後轉移資金的,借款的概率高;股東在公司成立後不久轉移資金的,抽逃出資的概率高。

股東借款,屬於抽逃出資嗎?二者如何界定?

基於上述分析可見,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

但是,如果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不合法,比如沒有經過其他股東的認可、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沒有進行必要的賬戶處理、沒有按規定履行借款的義務、甚至出現隨意侵佔其他股東的利益等行為,就應該受到懲處。

所以,對於股東向公司大筆借款的情形,首先要判斷其借款形式的合法性,其次要判斷其借款的用途,如果以上兩項都涉嫌違法,則認定股東借款行為侵犯其他股東或公司利益,屬於抽逃出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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