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反悔,2萬元「意向金」沒了 莆田市法院:買方違約,賣方有權沒收定金

近日,市法院就一起房產交易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荔城區法院原判,駁回上訴方郭某要求某房產代理公司退還2萬元意向金的訴訟請求。

去年8月,市民郭某通過某房產代理公司,以123萬元的價格購買市民劉某一處位於荔城區的房產。依據公司規定,郭某向該公司支付了2萬元意向金,雙方在8月28日的《意向金協議書》中約定:郭某委託該公司購買劉某名下房產並提供居間行紀服務;該公司須與劉某達成郭某提出的交易條件,即房屋成交價格為123萬元,其中首付48萬元,按揭貸款75萬元,過戶費由郭某承擔;為表誠意,郭某在簽訂協議當日支付給該公司意向金2萬元,若該公司與劉某達成上述交易條件,郭某授權該公司將2萬元意向金轉給劉某,作為郭某向劉某購買該房屋的定金,反之,若該公司未能在委託期限內與賣方劉某達成上述交易條件,則如數退還郭某意向金。

當日,該房產代理公司積極與劉某溝通,劉某同意郭某的交易條件後,該公司將意向金匯入劉某的銀行賬戶,並安排郭某與劉某見面協商購房事宜。

次日,郭某、劉某及其妻沈某來到該房產代理公司,簽訂由該公司擬定的《房產買賣、居間合同》,在核對內容無誤後,沈某立即簽字,但郭某卻猶豫不決,表示再考慮考慮。

此後,郭某以種種理由不願購買劉某房產,要求該房產代理公司退還2萬元意向金。該公司表示,已依照雙方8月28日《意向金協議書》的約定,將2萬元意向金轉給了房主劉某;而且,在劉某同意郭某交易條件,並在合同上簽字的情況下,郭某的2萬元“意向金”已成為購房“定金”,郭某反悔不買房屋,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郭某不服,到荔城區法院起訴,要求該房產代理公司退還2萬元“意向金”。

荔城區法院審理認為,郭某與該房產代理公司簽訂的《意向金協議》,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協議明確規定,郭某與劉某達成交易條件後,郭某授權該公司將2萬元“意向金”轉給劉某作為購買房屋的“定金”。此案中,該房產代理公司擬定的《房產買賣、居間合同》內容符合《意向金協議》約定的交易條件,且賣方劉某一方已在合同上簽字,郭某一方未簽約導致《房產買賣、居間合同》未成立,該房產代理公司不存在違約。據此,法院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據市法院法官介紹,我國合同法、擔保法規定,賣方在買方違約的情況下,有權沒收買方支付的定金。購房者在簽訂包括“意向金”在內的與購房有關的協議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協議內容,充分考慮自己的購房需求、經濟能力、履約能力等後,再繳納“意向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本報記者劉永福

買房反悔,2萬元“意向金”沒了 莆田市法院:買方違約,賣方有權沒收定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