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反悔,2万元“意向金”没了 莆田市法院: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

近日,市法院就一起房产交易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荔城区法院原判,驳回上诉方郭某要求某房产代理公司退还2万元意向金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市民郭某通过某房产代理公司,以123万元的价格购买市民刘某一处位于荔城区的房产。依据公司规定,郭某向该公司支付了2万元意向金,双方在8月28日的《意向金协议书》中约定:郭某委托该公司购买刘某名下房产并提供居间行纪服务;该公司须与刘某达成郭某提出的交易条件,即房屋成交价格为123万元,其中首付48万元,按揭贷款75万元,过户费由郭某承担;为表诚意,郭某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给该公司意向金2万元,若该公司与刘某达成上述交易条件,郭某授权该公司将2万元意向金转给刘某,作为郭某向刘某购买该房屋的定金,反之,若该公司未能在委托期限内与卖方刘某达成上述交易条件,则如数退还郭某意向金。

当日,该房产代理公司积极与刘某沟通,刘某同意郭某的交易条件后,该公司将意向金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并安排郭某与刘某见面协商购房事宜。

次日,郭某、刘某及其妻沈某来到该房产代理公司,签订由该公司拟定的《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在核对内容无误后,沈某立即签字,但郭某却犹豫不决,表示再考虑考虑。

此后,郭某以种种理由不愿购买刘某房产,要求该房产代理公司退还2万元意向金。该公司表示,已依照双方8月28日《意向金协议书》的约定,将2万元意向金转给了房主刘某;而且,在刘某同意郭某交易条件,并在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郭某的2万元“意向金”已成为购房“定金”,郭某反悔不买房屋,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郭某不服,到荔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该房产代理公司退还2万元“意向金”。

荔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与该房产代理公司签订的《意向金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协议明确规定,郭某与刘某达成交易条件后,郭某授权该公司将2万元“意向金”转给刘某作为购买房屋的“定金”。此案中,该房产代理公司拟定的《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内容符合《意向金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且卖方刘某一方已在合同上签字,郭某一方未签约导致《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未成立,该房产代理公司不存在违约。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据市法院法官介绍,我国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卖方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购房者在签订包括“意向金”在内的与购房有关的协议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充分考虑自己的购房需求、经济能力、履约能力等后,再缴纳“意向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报记者刘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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