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關聯公司之間虛假訴訟、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

哈爾濱錦鴻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哈爾濱僑福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251號民事判決書]

兩個關聯公司之間虛假訴訟、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關於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的問題根據黑龍江高院再審及本院二審期間查明的事實,再審判決認定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構成虛假訴訟,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主要理由如下:(一)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訂立的售房合同反映兩公司具有較高的利益關聯關係。

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的售房合同簽訂於2005年7月8日,約定錦鴻公司購買僑福公司開發的寫字樓、商服樓、地下車庫等共計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房款總額計2. 94億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後15日付4800萬元(約佔總房款的16% ),同年8月15日,付1. 47億元(佔總房款的50% ) ,2006年3月31日給付所餘房款1. 47億元。同時約定,定金於2005年7月30日前付款,否則合同自動失效;1. 47億元首付款,錦鴻公司須於2005年8月15日前付款,否則需按總房款的3%承擔違約責任,但並未約定僑福公司的任何違約責任。截至2005年8月31日,錦鴻公司已向僑福公司付款146110800元。根據該售房合同顯示的計劃竣工日期2006年9月1日及僑福公司與中海公司2005年9月8日所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07年6月巧日等事實,僑福公司在項目尚未施工建設、竣工日期尚不確定、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也未約定交房日期的情況下,錦鴻公司即支付大額度購房款且未約定僑福公司的任何違約責任,有悖常理,該售房合同在形式上雖為房屋買賣關係,但上述事實亦反映雙方具有緊密關係,在利益上具有趨同性。

兩個關聯公司之間虛假訴訟、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理

(二)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的訴訟過程難以反映雙方存在真正的利益衝突。

根據原審及本院二審期間查明的事實,

第一,從錦鴻公司主張權利的時間看,雙方於2005年7月8日簽訂售房合同,之後僑福公司所建房屋並未按約竣工和交房,但錦鴻公司於2009年2月8日才向黑龍江高院訴請僑福公司退還購房款,在該案一審判決生效後,更至2011年6月22日才向相關法院申請執行,同年9月20日辦理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輪候查封手續。據此,錦鴻公司對僑福公司長期不當佔有其公司鉅額購房款項成本考量較少,尤其是判決生效後,錦鴻公司近二年時間亦未積極主張權利,結合本案其他事實除雙方具有共同利益外已非其他原因可以合理解釋。

兩個關聯公司之間虛假訴訟、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理

第二,從錦鴻公司的訴訟請求分析,其除請求返還支付購房款本金外,利息部分僅請求僑福公司支付其2005年8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該請求不僅未考慮僑福公司未及時竣工和交房等對自身有利因素,同時還主動放棄部分合法權益,該主動放棄雖屬私權處置範圍,人民法院不便審查,但可以佐證雙方並無利益衝突。同時,僑福公司訴訟中雖抗辯不應支付上述活期存款利息,但在黑龍江高院一審判決僑福公司承擔活期存款利息後,其並未採取上訴等措施對其一審抗辯予以回應,也不合常理。

兩個關聯公司之間虛假訴訟、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理

第三,在本案一審期間,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雖具有形式上的主張和答辯,但雙方對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各方應承擔的過錯責任、損失的實際數額、利息標準及起算時間等,均無實質爭議,僑福公司對錦鴻公司的訴訟請求除利息外亦未提出異議。同時,雙方在訴訟中對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重要證據即售房合同,均未能在訴訟中提供合同原件,亦佐證雙方對售房合同所涉利益的關切程度。第四,從代理人的委託情況看,錦鴻公司一審訴訟的委託代理人袁軍和常宏(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時間為2009年2月至同年6月),也是僑福公司與中海公司施工合同糾紛仲裁一案〔哈爾濱仲裁委員會(2012)哈仲裁字第1044一1號裁決〕僑福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該仲裁案件2008年12月16日受理,2012年7月7日作出裁決,其間代理人為袁軍和常宏),可見,袁軍和常宏具有同時代理利益衝突方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訴訟和仲裁活動的事實,錦鴻公司雖辯稱其不是法律專家,根本不知道律師有利益衝突查證的義務,且認為雙方的共同委託行為並不違背常情、常理,但結合本案其他事實,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的同時委託行為可佐證雙方具有緊密關係且享有共同利益的合理性,錦鴻公司的辯稱難以令人信服。

綜上,本院認為,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之間的訴訟缺乏實質的利益爭議。

兩個關聯公司之間虛假訴訟、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理

(三)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具有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關聯關係。根據本院二審期間查明的錦鴻公司及僑福公司投資人、董事會構成等工商檔案資料,兩公司董事會成員曾經均有黃幼華、馬先警、黃僑詡、黃婉芯,且該四人住址與錦鴻公司的投資人諾百福公司營業地均為香港陽明山莊大潭水塘道88號,現雖無直接證據證明上述四人為同一家庭成員及僑福公司與錦鴻公司為同一控制人,但上述事實及錦鴻公司對其實際控制人為黃幼華並不否認等事實足以表明兩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關聯。本案再審及二審期間,僑福公司雖有意迴避參加本案再審及二審訴訟活動,不提供審理本案所需的相關信息,但錦鴻公司作為僑福公司的關聯方拒絕提供自身及僑福公司等相關信息,違背了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誠實信用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訴訟不利後果。

兩個關聯公司之間虛假訴訟、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理

(四)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的訴訟對中海公司的債權構成實質損害。

根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在中海公司與僑福公司的施工合同糾紛仲裁受理後,錦鴻公司即以僑福公司為被告提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在一審判決生效後近兩年時間未申請執行和進行查封的情況下,錦鴻公司又於中海公司與僑福公司仲裁裁決前採取相關的執行措施,結合本案其他事實,可以認定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具有藉助訴訟及執行措施逃避僑福公司債務的目的,兩公司的上述行為對中海公司債權造成了實質損害。

兩個關聯公司之間虛假訴訟、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處理

綜上,本院認為,錦鴻公司與僑福公司構成虛假訴訟,其行為侵害了中海公司的合法權益,再審判決駁回錦鴻公司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中國裁判文書網

歡迎點擊右上角“關注“,以期下次精彩更新吧!你還可以點贊、收藏、評論與轉發,把它分享給你的小夥伴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