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因保險銷售違規吃罰單 誤導消費者是主因

5月30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防範銀行保險渠道產品銷售誤導的風險提示》(下稱“風險提示”),再次直指銀行保險銷售誤導。實際上,今年前5個月,因為保險銷售違規,共有天津銀行等6家銀行受到了銀保監會的處罰。

今年以來隨著“雙錄”的實施,個別銀行雖有銷售誤導等不合規代銷行為,但總體來看,誤導銷售其實已經明顯降低了。為應對繁瑣的“雙錄”,不少銀行鼓勵消費者在銀行的ATM機或網點其他電子渠道下單,以規避檢查。

銀行因保險銷售違規吃罰單 誤導消費者是主因

哪些是銀保銷售繞不開的“坑”

從今年銀行代銷保險被罰的原因來看,“誤導”是消費者繞不開的“坑”。

近期,天津保監局下發的(津保監罰〔2018〕8號)表示,經查,天津銀行第四中心支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017年7月13日在營業場所製作並擺放自制的保險產品宣傳材料,套用“存入”概念,對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

因為銷售誤導被罰的還有4家銀行。

例如,安徽保監局前不久下發的皖保監罰〔2018〕6號處罰決定顯示,經查明,2018年2月7日,某國有大行合肥和平廣場支行工作人員在營業大廳宣傳展板上書寫的保險產品宣傳用語未反映產品的真實情況。

皖保監罰〔2018〕5號處罰決定書則顯示,2018年2月7日,另一家國有大行和平路支行工作人員在營業大廳宣傳展板上書寫的保險產品宣傳用語與產品真實情況不符,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此外,深圳、雲南等地保監局處罰函顯示,另有3家銀行下屬分支機構在代理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存在欺騙投保人行為:一是將保險產品與銀行產品進行簡單對比,二是對有關保險產品的真實情況進行虛假陳述。

除銷售誤導之外,有銀行也因為數據不真實、險企人員駐點銷售被罰

內蒙古保監局近期下發的內保監罰〔2018〕8號顯示,某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存在以下兩大違規行為:

一是,經抽查該行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玉泉支行2016年以來代理銷售的保險業務發現,有334份保單存在客戶信息不真實問題,其中,272份保單通過銀保通系統錄入的投保人聯繫電話與投保單上實際填寫的聯繫電話不一致;41份保單通過銀保通系統錄入的投保人聯繫地址與投保單上實際填寫的聯繫地址不一致;21份保單通過銀保通系統錄入的投保人聯繫電話、聯繫地址與投保單上實際填寫的聯繫電話、聯繫地址不一致。

二是,該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山支行下轄呼和佳地支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2016年至2018年期間,呼和佳地支行允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王雅君駐點銷售,參與銀行代理保險銷售工作和雙錄工作,且未向投保人表明真實身份。

隨著“雙錄”的實施,個別銀行雖有銷售誤導等不合規代銷保險行為,但總體來看,誤導銷售其實已經明顯降低了。為應對繁瑣的“雙錄”,不少銀行鼓勵消費者在銀行的ATM機或網點其他電子渠道下單,以規避檢查。

針對銷售誤導,銀保監會提示消費者從以下五大方面防範風險:

一是確認銷售資質。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遵循相關監管要求並具有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銷售人員相關信息及其銷售資格應當在專區內進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營銷活動。若銷售人員不符合上述條件,保險消費者應拒絕購買,並可根據公示的諮詢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二是瞭解產品信息。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提供並提示其閱讀相關銷售文件,以請客戶抄寫風險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銷產品的風險,銷售文件應當由客戶逐一簽字確認。建議保險消費者理性對待銷售推薦行為,在抄寫風險提示及簽字確認前仔細閱讀產品銷售文件,充分了解產品類型及期限、所屬機構、保障責任、風險情況、繳費情況等關鍵信息,認真評估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簽字確認。

三是積極配合“雙錄”。

根據相關規定,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商業銀行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應在取得消費者同意後,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方式予以記錄。

四是認真對待回訪。

建議保險消費者根據實際情況回答回訪問題,如不瞭解保險條款相關內容等,要及時向保險公司諮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五、重視猶豫期權益。

建議保險消費者在猶豫期內認真考慮所購買保險產品的險種、期間、保險責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對所購買保險產品不滿意的,應在猶豫期內退保,避免產生損失。

近期監管層提醒稱,購買銀保產品時謹防混淆產品類型、誇大產品收益、隱瞞產品情況等三大銷售誤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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