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上徵收油茶樹補償與依據

油茶樹屬經濟林範圍,經濟林是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為主要目的的林木。根據其利用部位不同,大致分為: (1)以利用樹木果實或種子為目的的木本糧食林(如板栗、棗、柿)、木本油料林(如油茶、核桃、油桐、油橄欖、烏桕等)、果木林(如蘋果、梨、柑桔、荔枝等);(2) 利用樹葉的茶樹林、桑樹林等;(3) 利用樹皮的纖維林和木栓林、如枸樹、栓皮櫟等;(4) 利用枝條作編織原料的採條林,如荊條、怪柳等;(5)利用樹液的橡膠林、漆樹林等。由此可見,果樹與油茶樹都屬經濟林,屬青苗補償費同類,不分彼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標準如下: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徵用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徵地單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一)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公佈徵地方案後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如遇到本補償標準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可參照類似品種並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或經有關專業技術評估部門評估後,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予以補償。

綜上,農村土地上油茶樹徵收應參照果村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或由評估機構評估價作為補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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