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遠法務: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及風險(下)

揚遠法務: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及風險(下)

名義股東私自處分名下股權造成的困境

顯名股東作為公司登記的股東,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權,出於其自身利益的考慮,可能會對所代持的股權予以處分。由此引發了單方處置股權導致損失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文所引用的《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結合股權轉讓的背景也即如果

受讓股權的第三方是善意的、且價格合理辦理了相應的交接手續,該第三方可以從法律上獲得該股權。

相反的,如果顯名股東將對應代持的股權私自處置,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條件,也即轉讓價合理、受讓方善意不知其股權系代持產物並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隱名股東則會徹底失去公司股權對應的相關權利

當然,上述法條也規定了這種情況下,由於顯名股東處分股權造成隱名股東損失的,隱名股東可以請求顯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但事實上,由於一般較難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隱名股東如何確保自己的損失得到彌補尚是一個較難平衡的問題。尤其是在公司資產尚佳、潛力大、成長性強的情況下,相關損失可能更難以估量。

實際股東試圖參與公司治理的困境

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的通常是董事、監事、經理等管理職位,而該等職位的確定一般需要依據章程經過公司股東召開股東會議等進行決策,此外的重大經營事項一般也需通過上述流程。

而在一代持關係中,因為隱名股東並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因此需要通過顯名股東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事項決策間接參與公司治理。

所以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係中,我們會建議當事人對於公司委派人員或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權的確定問題作出明確約定;即便是明確約定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一致行動,但考慮到股權代持實際上是一種委託關係,因此,現實中實際上仍有可能出現實際股東喪失本該享有的話語權的窘境。

結合揚遠律師公司法務團隊的深入分析,在實務操作中,我們仍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關技術措施,以補強《代持協議》的效力,防範後續可能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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