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享有的權利,包括:
(一)獲取公平補償的權利;
(二)對房屋價值的評估、複核、鑑定的權利;
(三)要求聽證的權利;徵收補償方案的參與權;
(四)司法救濟的權利等。
二、被拆遷人,對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包括:
(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土地徵收部門),對房屋拆遷範圍、拆遷期限、補償方案,是否說明?
(二)房屋拆遷: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頒發《拆遷許可證》?
(三)拆遷的目的,是什麼?
房屋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的需要。
(四)拆遷或徵地,是否是政府行為?
不管是城市房屋徵收,還是土地徵收,其均應是政府行為,而不是開發商的行為。所以,由開發商進行的徵地或作為拆遷人,均是違法的。
(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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