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別再幹這種兩種事情,否則要賠不少錢

許多職工對法律缺乏瞭解,自己利益受到用人單位的傷害卻不敢吭聲。職工朋友們一定要注意了,我國法律為勞動者提供了充足的保護,如果單位存在如下兩種情形,大膽維權,你還能獲得一筆不小的補償。

用人單位別再幹這種兩種事情,否則要賠不少錢

1)職工朋友自述:我在公司幹了3年,近一年時間公司不景氣,經常拖欠工資,有時能拖兩三個月。有次急著用錢就去找老闆談,老闆盛氣凌人的說愛幹不幹,不幹有人幹。

用人單位別再幹這種兩種事情,否則要賠不少錢

2)職工朋友自述:入職試用期3個月,3個月後轉正了,問老闆啥時候籤勞動合同,老闆說不用籤合同。到現在快乾了一年了,一直沒合同沒社保。

所有的同事心裡都很憋屈,但誰都不敢跟老闆提,槍打出頭鳥,誰都不想得罪老闆。

用人單位別再幹這種兩種事情,否則要賠不少錢

根據法律規定,一公司不得無故拖欠工資,二用人單位必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是法律義務,任何單位不得拒繳少繳。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職工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

法律還規定,單位不給籤勞動合同,又不給繳納社保的,職工可解除勞動系,並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並補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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