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公司再被曝25萬支疫苗不合規,除了344萬罰款有人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嗎?

纖指十三玄_


對於該案,俺從現象看實質從另一個角度發表看法:

其一,這是腐敗案的舊例新玩。即中華大地上歷朝歷代,都有著一眾人沆瀣一氣地圍繞著取之於民而用之於民的資金,去動歪心思和用盡所有齷齪的手段來弄這些資金佔為己有。這次,動的不是歷史上的賑災款和物,而是以疫苗這載體去佔有國家用於造福億萬國人及國家未來發展的希望人群一一兒童的福祉資金。這種在新外衣掩飾下的陰險與惡毒比歷史上的貪腐有過之而無不及。

其二,此地無銀三百両。如此快的和稀泥式的處罰決定且僅針對了犯案企業,這僅是有所作為這麼筒單的行為嗎?顯然是弄巧成拙地在愚弄億萬國人的表現,以此地無銀三百両的做作來掩飾一條貪腐的犯罪鏈。有一點醫學及其產品研製常識的人都應知道,研製醫藥產品不同於普通商品,其必須在嚴謹的科學實驗的前提下來研製產品,有相應的基礎資料和數據作為產品研製的佐證,再經過臨床實驗來檢驗醫藥產品的有效性程度情況和取得相關資料和數據,並且在相關監管部門及其專家監控下的臨床實驗過程後,而取得事實的確認方可投放市場。如此複雜和長時間的研製檢驗過程,居然可以讓偽造的醫藥產品輕易通過認證,這其中的貓膩不是表明利益及其獲利者在此案上發揮著巨大的“潛能”嗎?這一關乎億萬國人及國家整體長遠利益的案件,可以如此打發嗎?

其三,中華民族復興任重道遠。該案之所以在網上“炸窩”,一方面反映其是關乎於國計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反映個別企業及個人的缺德。中國男足的缺德僅是國人在面子上掛不住而狂受吐槽,成為近期網上熱點話題。對於長春長生公司假疫苗案件的缺德,相對中國男足的缺德,則應另當別論,長春長生公司的行為不是簡單的道德缺失,往重處可說,其殺人於無形,其讓中華民族斷子絕孫,其是中華民族復興前行的障礙。這不是上綱上線,事實如此!不是嗎?如果國家一些地區疫症發生,而打了這種無效的疫苗的兒童,其無抗體保護一大片地倒下會成為現實。對於俺們國提出民族復興的奮鬥目標,且相應地提出科學家奉獻精神和工匠精神,其所含的內核就是倆字一一道德!所以,長生公司這一特別惡劣的案件,如果不徹查整治何以談中華民族復興,何來對一些同樣缺德的企業和個人以敬效尤?


手機用戶禾田


這種事情,可恥,可恨,但根據吉林食藥監局的處罰結果,目前難以構成生產劣藥罪,但是可能會構成另一個罪名,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為什麼不會構成生產劣藥罪?

目前長生生物曝出來的疫苗問題主要是兩個:

第一是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造假,生產執照被食藥監收回,起因是內部生產車間老員工實名舉報,目前食藥監局還沒有對該批疫苗到底是假藥還是劣藥進行進行定性;

第二是長生生物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產的一批“百白破”疫苗“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被是劣藥,罰沒款總計344.29萬元。

該次疫苗事件,長生公司25萬支疫苗不合規,除了藥監局的行政處罰,有人提出以為,他們是否構成生產劣藥罪?

從目前的案情來看,還不會構成生產劣藥罪。

何謂百白破疫苗?百白破聯合疫苗用於預防百日咳、白喉、破傷風三種疾病,接種對象為3至24個月齡兒童。

因為25萬支不合格的疫苗,被食藥監局的定性是“劣藥”。

長生生物公告說,他們收到了吉林省食藥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因是長生生物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產的一批“百白破”疫苗“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是劣藥,罰沒款總計344.29萬元。

何謂劣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而根據《刑法》第142條,生產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規定,不是隻要生產了劣藥,就構成本罪,而是要求必須吃出問題、用出問題才能構成犯罪,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能達到刑事犯罪立案的標準,如果沒有達到此結果,就只能行政處罰。

本案目前就是行政處罰,依據吉林省藥監局的處罰就是根據《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劣藥,最高處以三倍以下的罰款;劣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在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長生生物的該批25萬支劣藥的違法所得共86萬元,除了沒收違法所得之外,長春長生還被處以3倍的罰款,也就是258萬元。

什麼是生產劣藥罪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如果造成死亡、重度殘疾,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本罪最低刑期是3年,最高是無期。

但是,責任企業可能構成《刑法》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因為根據刑法149條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14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而生產劣藥罪就正好規定在《刑法》第142條,本案中,就屬於刑法149條規定的生產相關產品,也就是劣藥,但是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以上,而本次長生百白破疫苗的銷售額是85萬,遠超過了5萬元的標準。如果還有其他疫苗產品被定性為劣藥,數額將更大。

當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身在主觀上要求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如果要以本罪名定罪,必須還要證明生產企業不是過失才行。而本次事件的起因,比如企業是為了降低成本,擴大產量而不顧產品質量,就可能構成一種間接故意而非過失,從而構成犯罪。

有個相近的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刑為死刑

如果是生產假藥罪,就不需要這麼複雜的條件,國家對於假藥的打擊,要遠遠嚴於對劣藥的打擊,只要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該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究《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比如電影《我不是藥神》中的主人公陸勇,他去印度代買的要其實是抗癌藥,其實就是被定義為沒有國內批文的“假藥”,電影中,徐崢扮演的藥店老闆最終被判銷售假藥罪。

而在上海,去年還真有一位名叫郭橋的醫生因從非官方渠道購買進口疫苗為兒童接種,被定為銷售假藥罪,一審被判七年。

郭橋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責任,源於其所創立的美華丁香診所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間,通過非官方渠道採購了來自新加坡的11種兒童用疫苗,涉案疫苗中數量最多的是輝瑞公司生產的肺炎球菌結合疫苗,這種疫苗從2013年底曾在中國市場斷供3年,美華門診部購買使用的13價肺炎球菌疫苗,正是發生在官方渠道斷供疫苗期間。儘管該門診部私自購買的疫苗被新加坡官方批准進口和銷售,都來自新加坡正規診所,且都是由國際知名藥企輝瑞生產、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疫苗,但是因為未經過中國藥品審批部門批准,為獲得進口藥品註冊證,屬於前文所述的未經批准而進口的,以及未經檢驗而銷售的,以假藥論處。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美華門診部因銷售假藥,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郭橋因銷售假藥罪,獲刑7年,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其他三名銷售方參與疫苗銷售的涉案人員也因相同罪名,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到6年不等,並處以罰金。

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階段。

是否應該對陸勇、郭橋這種帶藥救人的情形酌情處理,考慮不起訴或不予處罰?

對於生產劣藥的企業是否要加大處罰力度,對於責任人是否要加強責任監管?

是否需要建立更加透明,完善的監督制度?

對於舉報者,是否可以給予超高額的現金獎勵,可以從企業的罰金劃扣?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根據公開報道,本案長春長生公司相關責任人員,顯然應當並且極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可能定罪的罪名,就是生產銷售劣藥罪。接下來的關鍵工作,其實是相關的構罪證據蒐集工作。

第一個層面,生產銷售劣藥罪。

綜合最新的報道,食藥監行政管理部門暫時對長生公司的最新一部分百日咳疫苗,認定為劣藥,而非定性假藥。

因此,想要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目前看起來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但是可能性目前較小。

刑法意義上的生產、銷售劣藥罪,是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所謂劣藥是指:  

 (一)藥品成分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超過有效期的;  

 (三)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本案中,長生公司生產的多批次、大批量問題疫苗,已經被定性為劣藥,但是,究竟是否達到了構罪所要求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後果,目前是本案定罪的最大爭議。

在此,筆者認為,不論是狂犬病疫苗,還是百日咳等其他疫苗,均是國家戰略性的防疫作用的基本疫苗,應當可以判定,劣藥是無法起到應有的防疫藥物作用。

換句話講,已經注射了上述劣藥疫苗的為數數十萬甚至上百萬人群,均未起到應有的免疫作用,這顯然屬於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法定情形,依法應當至少以非法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生公司有關責任人員予以刑事立案,並抓捕主要嫌疑人,不容再等。

第二個層面,關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基於此,上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進一步講,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我們先看“假藥”的兩種情形: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然後,再看“按假藥論處”的六種情形: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我們再進一步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的第二條規定,明確了屬於生產銷售“假藥”的幾種情形:

(一)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說明書的。

(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五)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為了出售而購買、儲存的。

綜上,長生公司的狂犬疫苗和百日咳等其他疫苗,是否能夠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假藥,仍然需要從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層面來針對性收集證據,據以準確定性。


剛剛貓律師


黑心企業再一次擊穿了國民底線,但這一次在“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問題上,刑法卻很難為其“上刑”。

2018年7月18日,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檢測結果不合格一案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長春長生公司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規定的情形,沒收庫存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186支、沒收違法所得858840元、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4047.60元,罰沒款總計3442887.60元。

一、“劣藥”與“假藥”:

這個問題必須要明確涉事疫苗的產品問題以及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從吉林省食藥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以明確,涉事的長春長生公司受到處罰的理由為:

其生產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經中國食品藥監檢定研究院檢驗,檢驗結果【藥效測定】項不合格。

就是說關鍵性問題在於“藥效”,而非藥品配方、原料、包裝、藥品信息或藥品批文方面。

通俗講,就是該批次疫苗的生產用料、包裝環節都不存在問題,藥品原料的來源、藥品配方也都不存在問題,只是因為偷工減料或其他行為,導致原本應當起到的藥效,不再具有效果或應當具有的藥效減弱。

再通俗的講,就是注射這種疫苗,直接情況下對人體安全無害,但如果想靠這些疫苗防疫相應的疾病,就別考慮了。

所以,這種情況下,藥品的問題在於“劣”,而不是“假”。

就是這樣一種含義上的差別,就足以導致法律上對案件的截然不同的認知。

在前一種“劣”的概念中,在《藥品管理法》和《刑法》中所涉及的行為為“生產、銷售劣藥”;在後一種“假”的概念中,在上述兩部法律中所涉及的行為為“生產、銷售假藥”

在《藥品管理法》中,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在長春長生的涉案行為中,吉林食藥監局給出的法律依據是《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的規定,也就是

“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但具體違法行為並未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進行披露,但可以推測為長春長生公司在生產環節中存在偷工減料等行為。

二、關於劣藥的刑事法律規定:

在《刑法》上,關於劣藥的規定和認定方法,與假藥存在明顯和本質的區別,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從規定上看,生產、銷售假藥罪在行為方式上除了規定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外,還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但是在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規定中,就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這一項。

看似只是一個“其他”類型的區別,但在性質認定上卻影響極大。

那麼,如何認定“其他嚴重情節”?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已經取代了曾經的《最高院、最檢察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所以我們在2014年的司法解釋中,尋找關於此類的規定:

在2014年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第二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關於這一點,在假藥和劣藥的罪名中同時適用,不過到了第三條之後,兩個罪名在適用上就開始出現分歧。

在《解釋》的第五條,針對劣藥的規定中,內容如下:

第五條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劣藥,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那麼《解釋》的第四條是什麼樣子呢?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上述規定中,第四條共有八項內容,全部適用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規定,但根據《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該八項內容中,只有前述五項內容可以適用於生產、銷售劣藥罪

的行為中。

而上述內容中加粗的部分,即為兩罪的區別所在,可以明顯看到,存在區別的三項內容,都是針對人體健康危害以外的內容,主要集中於生產、銷售金額的部分。

也就是說,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罪,既可以通過對人體產生嚴重危害結果這方面進行定罪,也可以通過生產、銷售金額的部分來進行定罪——在生產、銷售假藥罪中,即便沒有發生人體健康的危害結果,依然可以依據金額定罪;

但在生產、銷售劣藥罪中,卻剔除了這三項金額類規定,也就是說,在生產、銷售劣藥罪中,只有發生了既定的、已經存在的人體健康危害結果,才可以構成犯罪。

於是,在長春長生這起案件中,如果接種兒童沒有發生實際人體危害結果的,長春長生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很可能將無法承擔刑事責任。

三、即便發生人體危害結果,在因果聯繫方面依然存在難度:

上面說到,要想長春長生公司的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唯一的可能性就是造成既定的人體健康危害結果。當然,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該公司與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存在某些糾葛,還是可以通過職務犯罪問題,由監察委進行調查並經司法機關認定犯罪。

目前單就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而言,即便有接種兒童發生了人體危害結果,從因果關係角度上看,與長春長生公司之間建立起因果聯繫,也存在一定難度。

這裡的關鍵問題,就在於如何證明孩子患病,與接種疫苗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

由於劣藥的後果為失去免疫效果或減弱免疫效果,而並非直接對人體健康發生危害,同時由於疫苗也無法做到100%免疫疾病,那麼受種者在接種疫苗後染病甚至死於該疾病,是本可以被預防免疫而沒有得到免疫,還是恰好出於無法被免疫的那極少數人群,或是由於自身原因導致疫苗無法對自己發揮作用,這些都有可能造成患病或死亡結果,屬於

“偶合性事件”,從而劣藥的生產廠商被脫離於罪責之外。


不過,長春長生公司涉事的疫苗,並非“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一種,同時涉及的“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記錄造假,而在狂犬病問題上,因果關係的證明要更易於百白破疫苗的證明難度,因此想要有所突破,狂犬疫苗部分將是最為有利的突破口。


高萌Goal


作為一名親身體驗過問題疫苗的,從一個醫生的角度,說說我的看法。

1.問題疫苗引發的後果:輕則接種無效,過敏反應,重則本來用於預防的,減毒的微生物原型疫苗,轉變變成能致病的微生物,直接感染。如減毒的脊髓灰質炎病毒疫苗或流感疫苗還原成能導致脊髓灰質炎、流感的病毒。

我同學的孩子,在2017年1月份,現在證實,正是問題疫苗出現進入的這個階段。孩子當時3個月大,注射了百白破疫苗,打完沒幾天,就總是咳的難受。

問我,結合剛注射過百白破疫苗,我有點懷疑是不是感染百日咳了。

當時大冬天,3個月的孩子,咳的難受,當地人民醫院和婦幼保健院都不能檢測是否是百日咳感染,那麼小的孩子也不能隨便用藥。沒辦法,從當地轉戰濟南齊魯醫院,果然是百日咳。

當時只是懷疑,並沒有確切的證據,這次爆出問題疫苗,才更加證實了問題存在。

2.這不是長生生物第一次出現問題了,之前狂犬疫苗已經出現過問題。



這次再度爆出百白破疫苗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問題,皆源於對待問題疫苗的處罰不重。

3. 處罰,雖然是法律依據,三倍處罰300多萬。但25萬支問題疫苗,僅剩186支。這麼多家庭,不同程度的影響,有多少個家庭因為這次疫苗,出現各種各樣的後果。


這個處罰對於市值上億的公司來講,不痛不癢,無足輕重。應該按照公司市值的比例處罰,加大處罰力度,打蛇打七寸,感到疼,才不敢一而再再而三的,生產問題疫苗,加大監管,成為不敢觸碰的紅線。

4.立法。凡是生產疫苗的公司,一旦出現問題嚴懲不誤,拿出反腐倡廉的力度,一經發現,沒收公司財產,不僅經濟處罰,也要對涉事負責人進行刑事問責。


侯豔嬌醫生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有良知、有理智, 但是長春長生公司這家企業的股東、負責人,一次又一次地挑戰人類道德的底線,為了利益為了賺錢,不僅狂犬疫苗造假,連給小孩接種的百白破疫苗也被查出質量不合格,要知道狂犬病的死亡率是百分之一百,百日破是可以幫助兒童預防百日咳、白喉、破傷風這三種疾病的,這兩種關乎人的生命,關乎兒童身體健康成長的疫苗都有問題,那你讓接種了疫苗的人該怎麼辦?

嚴懲!追責!反思!刻不容緩

目前,吉林省藥監局對長春長生給予行政處罰:沒收庫存的剩餘“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186支、沒收違法所得85.88萬元。同時,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4萬元,罰沒款總計344.29萬元。

但是這個懲罰,對於一個年收入上十億上百億的上市公司來說,可謂是微不足道,不痛不癢,這樣的懲罰實在是太輕了,相關部門應當從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方面追究長春長生企業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的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對於生產假藥的企業,除了應當處以罰款,還應當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撤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而對於生產劣藥的企業,除了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撤銷藥品生產許可證。這次的疫苗事件關乎人之性命,兒童之健康,涉及範圍之大,影響之廣泛,已經屬於情節十分嚴重,因此對於長春長生公司生產假藥、劣藥的行為,不應當僅僅處以罰款,應當責令其停產停業,撤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

刑事責任

雖然目前還沒有人因注射長春長生公司的疫苗導致身體健康受損,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3條規定,如果長春長生公司的疫苗被認定為假藥,則只要有足以嚴重威脅他人健康的危險,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即使認定為不構成假藥,只是屬於劣藥,那根據刑法149條的規定,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未銷售但是庫存藥品的價值在15萬以上,也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只不過不能追究他們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只能追究他們未遂的刑事責任。

反思、追問

1.為什麼事情過去了那麼久,才曝光這個醜聞?為什麼現在才查出疫苗造假?

2.為什麼處罰那麼輕?為什麼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問題疫苗還有多少在市面上流通?該如何處理這批問題疫苗?

4.已經注射了疫苗的人們該如何處理?如何救濟?


李欽宇


看完全文讓人揪心痛心,我們的企業缺乏信仰,生產問題疫苗,銷售問題疫苗,不害不羞滴乾著斷子絕孫的事,早在2017年11月3日就被淺曝光,可當時媒體聲勢小,被“和諧”掉了,如今被深度曝光,引起眾怒,相信相關部門會徹查,給百姓和他們的孩子們一個交代。下面分享微信公眾號《E藥經理人》近期的一篇文章(版權歸原作者):

在2017年11月3日,E藥經理人獲得了一份山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做好不合格百白破聯合疫苗處理工作的通知”,在該通知上標註了公開屬性為“不予公開”。該通知中出現的疫苗便是“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抽檢,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批號201605014-01)效價不合格,不合格疫苗共計252600支,全部銷往山東省疾控預防中心。”

2017年11月3日,E藥經理人第一時間就該事進行了報道,但是該報道沒有《疫苗之王》的存活的時間長,發佈不久之後接到了來自不同部門的電話,最終如《疫苗之王》一般“此內容因違規違法無法查看”。
誠然,內容被刪除,並沒有多少問題,但是如果回溯,假若上一次曝光能夠讓長春長生獲得重視,也許就不會有現在的“主動造假”。遺憾的是,內容被強制刪除,所有的沉默姑息了長春長生這樣的企業,在新的疫苗事件爆發中,造成了消費者對中國疫苗的不信任。
毫無疑問,人性是有弱點的,當我們犯錯時,第一時間想到的並非是如何採取正面有效的措施,而更多的是堵住大家表達與發洩的出口,一旦堵之有效,我們便當做沒有事情發生。既然沒有事情發生,對自己也未造成什麼傷害,也就引不起自己的注意,僥倖心理便被放大,所以錯誤會接著犯。
其實,只有犯錯者因為犯錯而付出沉重的代價才會去深刻反省自己,只有感覺到疼才能真正認識到錯誤。
7月20日,長春長生髮布《關於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該處罰公告是針對2017年11月3日山東發現百白破不合格事件的處罰,處罰結果是:沒收違法所得85.88萬元,處違法生產的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4萬元,總計344.29萬元。
首先從時間的角度去看,該事件發生在去年,而今才收到處罰的公告;其次,從罰款的數額角度去看,344.29萬元,而其母公司即上市公司長生生物科技2017年的營收為15.53億元,歸屬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為5.66億元,344.29萬元重量幾何?
每每出現問題疫苗事件,誰會心痛?像長春長生這樣的企業以及相關方一定不會,因為他們知道過去的事實證明,如344.29萬與高額的利潤對比,其實對自身影響並不會很大,而真正心痛的是孩子的父母。此外,心痛的還有整個行業,因為某一些企業的不自律,嚴重的傷害了消費者對整個疫苗行業信心。
今天,人民日報發佈了評論文章稱,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監管部門,都必須以“敬畏生命”,以更嚴格的生產標準、更嚴厲的監管常態、更嚴重的違法處罰規範行業發展,保住公眾對疫苗的信任。該評論的標題為《一查到底,方可紓解疫苗焦慮》。
是的,現在“一查到底”,是所有人的期待,只有一查到底,才能知道監管的漏洞在何處,方可有的放矢的進行監管。
在美國,上世紀70年年代中期,疫苗訴訟案件增加,當時雖然很多訴訟缺乏科學證據支撐,但法院依然判決賠償,很多疫苗生產企業因此關門。在大量的訴訟爆發後,美國國會在1986年通過了國家兒童疫苗傷害法案,該法案的通過對美國疫苗安全有著里程碑意義的影響。
由此時開始,美國成立國際疫苗項目辦公室,專門協調美國健康和人類服務部下屬所有和疫苗接種相關的所有部門活動;法案要求所有管理疫苗的衛生機構在每次給疫苗被接種者接種疫苗前,必須向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疫苗信息申明”,內容包括對每個預防疾病的簡單描述即疫苗的風險和益處;在法案的基礎上,構建疫苗傷害賠償項目,專門用於賠償由於接種疫苗引起的傷害,這種賠償採取的是“無過錯”原則。
在日本,企業造假、生產劣質產品,企業將付出高昂的代價,包括將企業負責人罰沒到傾家蕩產,而且不準再進入到這個行業。但是我們所看到的是,在中國有些企業屢屢造假,卻因為涉及到地方稅收、人員就業,往往會被姑息,有些被批評後,就像沒發生一樣繼續賺錢,有些則更名換姓,穿個“新馬甲”繼續“數錢”。
最近幾年,每年都會有在網上熱炒一段的疫苗事件,像長春長生這類企業也是頻頻見諸報端,政策文件也是一直在出臺,監管者也是越來越及時的站出來說明。但是,我們所看到的是這些企業依然在罔顧生命,缺乏敬畏之心,像長春長生這樣的企業,接連犯事,卻依然活的很好,獲得高昂利潤,控制人則以此賺錢到身價不菲。
面對此,消費者對中國疫苗失去信心理所應當,而且也會“恨”。
“恨”什麼?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說,“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消費者在事關“生命”,而且是兒童疫苗上,接連受騙,誰不會“恨”,在民族的層面,中國人是善於忍耐的,但是忍耐畢竟是有限度的,問題疫苗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再大的忍耐,也會被消解,漸而被“恨”取代,因為我們看到的是,“惡”依然存在,而且“惡”還高高在上,沒有悔改。
如今,當大家的“恨”被點燃,形成鼎沸,相信這樣的企業必將付出慘重的代價。其實,整個行業都是如此,當我們對生命不存敬畏,只以“賺錢”為出發點,最終做的“惡”也將會把自己吞噬。
當然,在這個階段,我們除了公開出來說說,並沒有太大的能力有所作為。所以,我們依然需要寄希望於監管者將會加大的監管力度,依然希望企業會對自己未來的發展負責。在此,我們需要保持冷靜,客觀地去思考,希望與所有希望行業規範發展的同仁一同推動整個中國監管的發展,讓所有美好得償如願。


腫瘤何大夫


這是怵目驚心的犯罪,這是喪心病狂的作惡!

狂犬疫苗居然都敢造假,這與殺人何異!

而且,狂犬病的平均潛伏期是一個月左右,如果打了假的疫苗,連補救的機會都沒有!

一個上市公司,靠著狂犬疫苗這個主打產品過活,只要認認真真把這個產品搞好了,就有吃有喝有好日子過,可是,人家愣是覺得一板一眼地生產貨真價實的東西,太費事,不合算,賺錢慢,於是乎,就摻點假吧!

至於造的什麼假,目前尚無詳細信息披露,但既然造假,我們就有理由相信,這些疫苗是假的,是起不到防疫作用的,如果你恰恰在這時候被狗咬了,又恰恰打了他家的疫苗,你就全當是被這家上市公司的喪盡天良的惡狗咬了吧,除了自求多福,又能怎樣?

太驚悚了,太不可思議了,太讓人不寒而慄了。當人們懷著滿腔的信賴,去各地的防疫站,一邊擼起袖子讓護士注射,一邊和難兄難弟們嘻嘻笑著交流被狗咬的經歷,誰能想到被打進自己身體的疫苗是假的?不但起不到防疫作用,甚至,還起到更壞的反作用!

這太可怕了,真是細思極恐。

這些生產假疫苗的惡棍,得有多麼的喪盡天良,才能若無其事、心安理得地在疫苗上造假!如果有人因為打了他們的疫苗而病發,他們會如何自持?會置若罔聞並繼續造假生產嗎?

如果不查出來,完全可能。

因為他們並非不知道假疫苗可能產生的後果,但是他們放任或故意讓這種結果發生。

鑑於生產假狂犬疫苗的嚴重後果,不同於一般打了無用但也沒多大害處的假藥,我建議把他們,按故意殺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而不能按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理。這太惡劣了,太壞了。

就像開車撞了人,有時候就是構成故意殺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一概按交通肇事論處。

您以為然否?歡迎跟評,謝謝。


潘衛霞律師


狂犬疫苗造假被證實,長春長生公司首先就是停產,然後就是趕緊全國範圍內追回已經銷售出去的藥品,對於公司相關當事人根據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涉事企業承擔法律責任,這毫無疑問,但具體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首先要看已經銷售出去的疫苗量,以及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藥物造假,這無疑於謀殺,如果已經使用掉了部分疫苗,這對於使用疫苗的人來說,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

如果這種疫苗剛投產,尚未在全國各地使用,那麼可能情節上要比使用稍微好點,但不管使用還是不使用,已經被查實造假,涉事企業都難辭其咎。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2、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對於藥品造假,那對於涉事企業來說,那就是犯罪,這個公司需要承擔全部的責任和損失。說點題外話,這個公司的行為真的太過於惡劣,在利益面前,不顧大眾生命安危,太過於可惡,應該被徹底處理掉。


珞珈評論社


又是這個混蛋企業!

又是這批垃圾玩意兒!

為什麼不擔責?為什麼三番五次出現疫苗問題?!

我能猜出這種場景:當自己企業的疫苗被檢測出問題並曝光後,該公司高層內心發出一句痛罵:我X你媽,又給我捅婁子了!

罵完娘後,該高層瞬間決定召開董事會,分別對市場監管、媒體公關、品牌運營等幾方面進行深入研究。

大傢伙會上的總結就是:企業以前犯過類似的錯誤,有了上次經驗,事件發生後如何應對大家都是輕車熟路,目前要做的就是不要慌、沉住氣,辦法總比困難多,董事會一定會帶領大家共克時艱,挺過這一難關。

同時,因為這是上市企業,背後還有千千萬萬股民跟公司捆綁在一起,也不用太過於擔心。

對了,企業是國內知名、地方龍頭,一旦出了大事,會有人替企業說話的,畢竟,失業率、稅收、就業機會還是很重要的。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這批疫苗還沒有發生臨床傷亡事故,在上級注重人身傷亡數據的前提下,只要還沒有人因此發生意外,那事情就在可控範圍內才,大不了發新聞通稿就說尚未啟用就是了。

至於說山東那邊,就說那批註射用疫苗沒給人打就發現問題了,已經回收並銷燬……。

“企業生產的是劣藥,而不是假藥,生產假藥是故意為之,但劣藥就不一定了,說不定是生產、銷售某一個環節發生疏漏所致……”

至於對於企業的處理嘛,能多罰點款最好,反正這錢又不是企業負責人自掏腰包,花的都是股民的錢,只要不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動手就行……

唉,作為一名三歲多孩子的家長,真心對這種事情無奈啊:不注射疫苗不讓上學;要注射也不知是注射了好的還是壞的,唉……

下面看看目前相關法律條款吧: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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