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河南已有案例

微信、QQ聊天記錄將成有效證據?河南已有案例

河南商報記者 孫科 通訊員 張冬菊

“你發的每個‘表情包’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不久前,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發佈《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對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的舉證認證作出指引,引發熱議。

其實,微信聊天記錄等內容作為證據,在我省也有現實案例,那麼,究竟什麼樣的聊天內容會被法官採信?來聽聽律師和法官的看法。

【熱議】

7月18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讓一直困擾法院審理的電子證據認定難題有了新解決路徑。

該《規程》從電子證據的固定、當事人舉證方式、法官認證採信規則等方面,提出瞭解決問題的具體路徑。按《規程》指引操作,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不必一律要經過公證,也有很大可能性獲得法院採信了。

《規程》對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範圍限定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其中,微信紅包、朋友圈發佈的文字、圖片、評論點贊等,都可作為電子證據。

消息一出,就引起很多網友關注,有網友對此表示支持,稱法律應該與時俱進,電子證據也是證據。但也有人擔心聊天記錄容易造假。

不過,想要造假,顯然沒那麼容易,以微信為例,《規程》對於涉及微信的舉證要求作出詳細列舉。

對於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案例】

朋友借錢不還,事後還不認,微信聊天記錄成證據

其實,微信聊天記錄被法官採信,在我省早就相關案例。

王某和李某本是同學,2014年3月8日,李某給王某打電話,聲稱自己急需用錢,並承諾兩三個月就能還。王某就將手頭上僅有的3萬元通過銀行匯給了李某。

然而,一年多過去了,李某一直沒有還錢。在之後的幾個月裡,王某通過微信、電話幾次催討,李某一直託詞敷衍。

2016年4月6日,李某在微信上答應在6月底前還錢。但到了6月30日,王某發微信找李某要錢時,李某非但不還錢,反而不再理會王某,並否認有這筆借款。無奈之下,王某持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打印件及銀行匯款憑證,向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承辦法官向李某妻子調查,其妻確認了李某微信的身份,同時表態,涉案的3萬元債務肯定要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有銀行匯款憑證、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3萬元,依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萬元。

法官: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網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認的方式確認,或者由適格的證人證言作證確認。

該案中,王某和李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記錄了雙方之間溝通借款及多次催討款項的經過,整套聊天記錄內容完整、借貸及催款表意清晰。

被告李某的微信身份由其妻確認,並且王某可提供與微信聊天記錄相對應的銀行匯款憑證。所有憑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雙方之間借貸事實確實存在。因此,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訴訟證據之一法院可以採信。

【聲音】

既然法官在在實踐中已有先例,那麼,廣州南沙區法院的這一做法有何意義呢?

對此,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實際上,廣州南沙區法院的做法等同於將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固定化,以提醒和提高訴訟當事人的工作效率。

他表示,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上述法律規定是有關微信、短信及其他錄音錄像等資料被法院採納的法律依據,一般來說,電子數據證據作為案件的有效、補充證據,是輔助性證據。”張少春說,如果系涉案關鍵證據的,只要能證明其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包括當庭出示其原始載體的完整性,那麼法院就予以認可,可以採納。

聊天記錄想要成證據,要注意什麼

對於《規程》,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規程》對許多內容都說的很詳細,該做法能提高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使用率。

該法官稱,《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案件審判的證據使用,微信、QQ聊天記錄,郵件等都是電子數據最典型普遍的儲存方式。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上述可以作為證據直接使用,但是在法律實踐中,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聊天記錄,法官一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就如網友擔心的那樣,現實中,聊天記錄是可以造假的,那麼,如果當事人對此有異議怎麼辦?

法官表示,有異議的,可以對傳輸數據終端設備進行身份驗證,“以微信為例,可以對微信賬號等電子數據使用人進行身份驗證,如果能夠證明微信賬號使用人是對方的,可以作為證據,如果申請方不能舉證證明賬號使用人為對方所有的,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並且電子數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如果我想用聊天記錄當證據,需要注意什麼?”不少市民對該問題也十分關注。

對此,該法官表示,當事人如果想用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最好通過APP終端直接打印,儘量不要通過截圖的方式,因為圖片容易被修改、偽造。

另外,在需要用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前,聊天的時候,需要核實對方身份,避免後續證明真偽的麻煩,“比如,如果是借貸糾紛,就直接在微信聊天裡提出,‘李甲(化名),你欠我的錢什麼時候還’。”

需要注意的是,與案件無關,帶有脅迫威脅等方式的聊天記錄,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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