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人共有房產,其中一人是被執行人,該房屋可以被執行嗎?

聖佳煒


對於被執行人名下與他人的共有房屋的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對於被執行人名下與他人的共有房產,在訴訟中就應該先去房管局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涉案房屋的登記材料,然後提交給法院並申請法院查封,避免被執行人在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

第二、查封被執行人的共有房產,一般法院會通知被執行人和房屋共有產權人。此時可以先通過法院調解或者談判的方式,促使雙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目的是通過協議分割房產,此時共有人對於房屋共有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共有人願意購買被執行人所享有的共有份額,則申請執行人則可以直接執行購房款,則可以省去評估、拍賣程序,快速實現債權。

第三、如果共有人不同意購買或者分割房屋份額,同時對法院執行共有房屋的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提析產訴訟的,此時執行法院一般會依法中止對該房屋的執行。一旦通過上述程序確定被執行人在共有房產中所佔的份額或者共有人未提異議但通過不動產登記簿、房產證可以直接判斷房屋份額佔有情況執行法院就可以啟動該共有房屋的評估、拍賣程序,但應當通知共有人參加拍賣,因為共有產權人此時仍然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對於司法拍賣的房屋變價款,一般法院會先保留共有人份額的變價款,然後扣除房屋的評估費、執行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最後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執行款,如果有剩餘的錢則退還被執行人,如果仍然不足清償,則可以繼續執行。

最後,如果被執行人與共有人之間屬於夫妻關係且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需要判斷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可以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無需分割),如果屬於個人債務,可以半額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知道


可以被執行。原因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共有財產,在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的情況下,法院是可以進行處置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凍結,扣押共有財產,並在拍賣完畢後為共有人留足其應有的份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