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僅憑銀行轉帳憑證能否認定民間借貸關係成立?

民間借貸,特別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往往礙於情面不簽訂書面的合同,以為轉賬憑證就能夠證明出借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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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以案释法」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從法律角度來看,借款人書寫的書面借條屬於借貸合意,如果缺失這一重要的證據,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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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近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借貸糾紛案件,原告何某某僅有轉賬憑證,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法院認定原告僅提供轉賬憑證不足以證明存在借貸關係,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僅有銀行轉賬憑證 借貸關係難認定

李某寧與李某琴系夫妻關係。2013年6月至8月間,何某某先後6次轉賬給李某琴,每次轉賬5萬元,合計30萬元。對該筆款項,何某某述稱,系2013年6月中旬,李某寧、李某琴以經營沙場需資金週轉為由向其借的,當初未出具書面借款憑證,僅口頭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經催要未果後,何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寧與李某琴夫婦歸還30萬元借款。

來看看李某夫婦怎麼說

在法庭上,李某寧與李某琴另有說法,辯稱,30萬元的錢款並非借款,而是何某某與李某寧及案外人張某合夥經營沙場,何某某用於沙場購買撈沙船的投資款,並提供了何某某與李某琴的其餘賬戶來往情況和沙場經營收入、付出日常記賬表等相關證據,請求駁回何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借款合同關係的基礎事實不僅包括款項的實際支付,也應包括雙方存在借款合意,

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並不是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中的“借條”或“借據”等借款憑證,僅憑銀行轉賬憑證,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意。何某某未提供其他證據對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加以印證和補強,且對其與李某琴之間的賬戶往來說法前後矛盾。李某寧、李某琴抗辯轉賬系何某某投資沙場的投資款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何某某無法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何某某不服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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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說 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何某某提供的轉賬憑證,只能證明實際給付了款項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給付款項的性質,也即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而且在被告對給付貨幣的事實提出抗辯,亦提供相關證據後,何某某未進一步舉證,最終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以案释法」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借貸糾紛中若沒有借條,出借人要承擔巨大的舉證責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借貸關係過程中,應樹立證據意識,儘可能讓對方出具借條等書面憑證,避免出現糾紛時,讓自己陷入舉證不能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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