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被狗驚嚇後摔倒骨折,狗主人是否應擔責?

七旬老太被狗驚嚇後摔倒骨折,狗主人是否應擔責?

七旬老太被狗驚嚇後摔倒骨折,狗主人是否應擔責?

因狗吠被驚嚇繼而摔倒受傷,狗主人應當承擔多少責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七旬老人因被狗驚嚇摔倒後起訴狗主人索賠的案件,法院判決原被告各承擔50%的責任。

原告劉老太訴稱,2016年4月,其經過社區小花園通道,路遇王女士在小區內溜狗。雙方相遇時,王女士的狗向其吠叫,致使其受到驚嚇、摔倒受傷,後經醫院檢查為腰椎骨折。此後其進行手術治療,期間共花費了醫療費、護理費及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萬元。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要求王女士賠償各項費用損失4萬元。

被告王女士辯稱,不同意劉老太的訴訟請求。

第一,劉老太作為成年人,理應有自我判斷意識,狗叫是無法控制的,其主動到狗身邊觀看狗大便的過程,後受到驚嚇,相應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第二,其已盡到合理義務,在養狗過程中符合相關規定,遛狗時也拴有狗鏈,其不存在過失。

第三,劉老太自行摔倒與狗叫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飼養的狗吠叫,致劉老太受到驚嚇後摔倒受傷,且劉老太摔倒與受傷骨折之間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另王女士未能就事發時其辦理了養犬登記證以及遛狗時拴有狗鏈提交證據,故王女士應就劉老太的各項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劉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狗身邊經過時應當預見到狗會吠叫的事實,後其在狗未與其接觸時自行摔倒,其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失。故法院依法酌定王女士、劉老太各對損害的發生承擔5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賠償劉老太各項損失共計2萬元。該案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王女士飼養的狗叫導致劉老太摔倒併骨折,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王女士應就劉老太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王女士的狗為小型犬,且並未與劉老太直接接觸,故對此損害的發生劉老太亦具有過錯。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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