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浙江檢察糾正一服刑人員累犯認定錯誤案

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浙江檢察糾正一服刑人員累犯認定錯誤案

​近日,由浙江省湖州市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一起販毒案件在湖州監獄進行了宣判,湖州市中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並依法改判,撤銷了對被告人鄭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的原判決,改判鄭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2.8萬元。“檢察官為我做了很多工作,非常感謝你們,我一定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回報社會。”宣判後,鄭某向檢察官表達了感謝。

原審被告人鄭某,1989年10月出生,2008年2月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杭州市餘杭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二個月,於2013年7月刑滿釋放。2017年5月4日因犯販賣毒品罪且繫累犯從重處罰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判決生效後,鄭某被送往湖州監獄服刑。湖州監獄檢察室的檢察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瞭解到鄭某在前罪犯罪時可能未滿18週歲,於是立即與獄警和鄭某談話瞭解情況,並趕往餘杭區法院調取了當年的判決書等相關的法律文書認真進行審查,確認鄭某在犯前罪時確實未滿18週歲。根據法律規定,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不構成累犯。因此認為,一審法院認定鄭某繫累犯適用法律錯誤,對其予以從重處罰量刑不當,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於是,湖州市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湖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湖州市中級法院收到抗訴書後決定再審,並於5月11日在湖州監獄開庭審理。在庭審中,出庭檢察人員對原判認定的累犯錯誤進行了法庭調查和質證,並在此基礎上發表了意見,建議合議庭對原判決適用累犯條款的錯誤予以糾正並依法改判。最終合議庭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

同時,駐湖州監獄檢察室協調湖州監獄組織30名罪犯旁聽了宣判。旁聽罪犯紛紛表示,深切感受到了司法機關沒有因為他們是罪犯就忽視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表示一定要認罪悔罪、遵守監規,好好改造。

據悉,自今年4月,最高檢開展“監督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專項活動”以來,湖州市檢察機關嚴格貫徹落實專項活動要求,依法履行刑事執行監督職責,堅決監督糾正和預防減少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益違法行為,建立健全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大對監獄、看守所在押人員人權保障力度,促進監管場所提高監管改造質量,促進提高罪犯改造質量、降低罪犯刑滿釋放後重新違法犯罪率,更好地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和社會安全穩定。(檢察日報 錢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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