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因拒執罪坐牢出獄後如果不還錢,法院可不可以再一次送他進監獄?

手機用戶71240034743

明確回答,不可以。

題主的問題看似簡單,其實很挺深刻的問到了一條法律原則,即一事不二罰原則。有一條法律格言叫“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罰”。題主問老賴因為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入獄,出獄後如果繼續還不上錢,是不會重複受到刑罰的。

比如說,某老賴故意隱瞞、轉移自己的房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因而被判入獄。牢裡蹲了幾年後,一般是一兩年,光榮出獄。如果出獄後以前欠的錢仍然沒還上,那就繼續追著他執行,但不會刑事處罰了。

但是,如果老賴出獄後,又開始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則是新的犯罪行為,偵查機關對該行為可以酌情處罰,而且還是累犯,重罰,但實踐中,此種情況較少出現,因為老賴第一次坐牢的原因往往就是有財產卻轉移、隱瞞,這時候可不要小看法院執行局大哥哥們的執行力,老賴怎麼轉移出去的,他們會查清楚,一般都會執行到位,不會給老賴第二次機會賴賬。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

作為一名曾經在執行條線奮戰多年的一線“司法民工”,可以告訴您,如果僅僅查閱《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條文,而不加以詳細分析,很難得出另人信服的答案。我嘗試著來回答,不當之處,敬請大家批評指正。

正式回答之前,首先拋磚引玉:在本題描述的情形下,“可以”再次送他進監獄,但不是“一定”!

一、什麼是“拒執罪”?這是回答這個問題的前提。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執罪”的罪名全稱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具體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從上述刑法條文中,我們提取了一個關鍵語句,即“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這也釐清了一個平常很多人存在的誤區,並不是說所有被執行人只要不還錢,就會構成“拒執罪”,而是剔除必要生活所需的費用或物品外,有還錢能力而拒絕還錢的,情節嚴重的,才會構成“拒執罪”。

由於,該條文描述的罪行相對較為簡略,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作出了立法解釋,該立法解釋又被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概括承受。

在這裡,我們只要看後者的規定即可。關於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解釋,在該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和第二條,我們接著往下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符合上述規定的行為,皆被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從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所謂的“拒執罪”,雖然在刑法中只有一個條文,但實際上其囊括的罪行範圍非常廣,之所以把這些行為都歸類於“拒執罪”,是因為上述行為都侵害了同一種法益,即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

二、問題中情形是否再次構成“拒執罪”?從上面的分析來看,我們已經可以清晰瞭解到“拒執罪”所囊括的罪行比較多,問題中的情形能否再次構成“拒執罪”,關鍵不是看所對應的民事執行案件是否為同一個案件,而是看在對應的民事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到底有無新的符合“拒執罪”的罪行!分為以下幾類情形:1、如果沒有新的罪行,那麼根據刑法“一事不再罰”原則,不應再對被執行人給予刑事處罰,比方說被執行人轉移隱匿100萬存款被判刑,服刑後仍不交出100萬存款,屬於同一罪行,不應該再次受到刑事處罰;2、如果被執行人有新的罪行,分兩種情況討論:第一,新的罪行與之前的罪行屬於不同種類的,比如之前的罪行屬於司法解釋第一條,而後一種罪行屬於第二條中的某款,舉個例子被執行人轉移隱匿100萬存款被判刑,服刑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兩類罪行明顯不一致,理所當然可以再次判處其拒執罪;

第二,這種情況比較複雜,新的罪行與之前的罪行屬於同一種類的,比如說被執行人之前隱匿轉移100萬存款拒不執行而被判決,服刑後被執行人再次轉移了另外100萬元拒不執行,這種情況該如何認定?我個人認為,雖然前後兩類行為屬於同一種類的罪行,但被執行人的後一類行為仍然損害了法益,並未被前面的判決所評價,仍然可以認定為拒執罪,舉個也許並不恰當的例子:A刺傷了B,造成B重傷,被判決故意傷害罪,出獄後再次刺傷B,哪怕刺入口、傷情等級完全一致,仍然可以對A再次判處故意傷害罪。


吾言灋語

根據我國一罪不二罰的法律情況:對於因拒執罪坐牢的“老賴”,出獄後是無法再次因為同樣的情況再次對其判刑。


這一情況應該很多人都清楚, 但是這個針對這個“一罪不二罰” ,就有用戶經常問:“老賴因欠錢不還被判刑坐牢後, 還需要還錢嗎?”


那今天就來說一下:老賴因為欠錢不還被判刑坐牢後,到底還需要還錢嗎?


欠錢為什麼會被判刑 ?


  • 因不履行判決而被拘留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 因拒執罪被判刑

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 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判處三年以下或以上有期徒刑。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沈亮分析說: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如果有證據證實其有能力執行判決而不執行,存在隱藏、轉移等行為,可以以拒執罪進行追訴。

  • 其他(如詐騙罪等)原因被判刑

    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

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


▲唐山“老賴” 黃淑芬


現在雖“老賴”猖獗,但基本上對故意欠錢不還的“老賴”還是採取拘留的方式,極少數才會因此而獲刑。

大部分人只知道:拘留15天出來不還錢,過一陣子又會被拘留,直到你還錢。

有的人卻“天真”的認為:不還錢被判刑了,那坐幾年牢出來就不用再還錢。

更是有的“老賴”因此盼著趕緊去坐牢。比如上圖的黃淑芬。


案例分析 —— 坐牢抵債能不能行?

1.借錢不還被判刑5年

周某嗜賭如命,每次輸光了就找人借錢。她曾3次向好姐妹李某借錢,理由就是做生意缺錢。從李某處總共借得33萬元。幾年後,周某把借款輸光的事實被李某發現,並被李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周某行為構成詐騙罪,處有期徒刑5年。


2. 出獄後以坐牢處罰過了為由拒絕還錢

出獄後,周某開始掙錢了,李某遂找其還錢。周某很納悶兒,我牢都坐了,憑啥還叫我還錢?

二人就此鬧上法院。

周某辯稱:

我借了她錢沒錯,可我也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也坐牢了,還讓我還錢。

這不是重複處罰嗎,我的牢不是白坐了麼?


3. 法院審理認為:還是要還錢!

經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處罰與民事責任不能相抵,周某應當返還該筆款項,判決周某返還李某33萬元。


賠償義務不會因刑責而免除!

坐牢只是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刑事處罰,而不會因此免除相應民事責任的承擔。兩者互不影響。

想要坐牢抵債是無稽之談,還抱有這種想法的朋友們該醒醒了。記住,人死債不消,就算是欠債人死了,其所欠債務還要從其遺產中扣除。


老賴坐完牢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 可再次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雖不能用相同罪名送對方入獄,但還是可以將對方列入到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且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直到他有資產可供被執行,或者主動還錢後才能完結。

  • 可直接在平臺委託催收

如果司法部門暫時幫不了你,老賴查詢來助你一臂之力。為抵制‘老賴’出一份力!

想要坐牢消債是不可能的了,

你身邊有這樣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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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查詢

明確回答,可以。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和完成執行不能等同。通過刑法關於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構成該罪的前提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因此多數情況下,法院在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會將執行工作執行完畢,而且通常被執行人在面臨刑事追訴的時候也會改變態度積極配合執行。但是我們要考慮到,現實的情況千變萬化,在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的時候,也有可能會發生意外情況,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火災、被盜或其他情況造成執行標的的損毀滅失,從而造成本可以完成的執行而無法執行。這些情況都不會影響對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追究。

三、被執行人被判坐牢不影響其繼續履行原執行的義務。如果原執行因為某種意外因素無法執行,被判坐牢後仍然要履行原執行的義務,具備執行條件時可以隨時執行。被執行人出獄後通過工作、經商掙錢,或者獲得遺產、贈與等,仍然可以獲得財產達到執行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該被執行人如果再次實施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會再次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再次進監獄毫無疑問。

四、前次拒不執行的行為和後次拒不執行的行為是兩次獨立的犯罪行為,必需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構成累犯而從重或加重處罰。如果這種行為被視為同一犯罪行為而得不到追究,豈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了再次犯罪而免罰的特權,盜竊犯出獄後可以對原失主隨意盜竊,強姦犯可以對原受害人再次強姦...............

五、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會留下漏洞讓罪犯逃脫制裁的。老賴妄想用坐牢來逃避執行的義務,絕不可能。


逍遙客之冷眼生活

首先明確的說是不可以的

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一罪不二罰。當一個老賴在因為拒絕執行法院判決後,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那麼當他出獄的時候,法院無權在對他進行拒執罪第二次判罰。

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這條規定,既包括我國公民在國內犯罪後的判決處理也包括我國公民在域外犯罪的情況在內。從規定中對外方面而言,表明了我國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其法律具有獨立性,外國的審理和判決對我國沒有約束力。

但是,從實際情況及國際合作角度出發,為了使被告人免受過重的雙重處罰,又規定對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犯罪人,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樣既維護了我國的國家主權,又從人道主義出發對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做了實事求是的考慮,充分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而對於國內的罪犯,由於他們已經因為某個罪名被處罰,那麼他們無論是有期徒刑或其它的結果也好都意味著他們不能夠再次被法院進行判決了。

近年來,國內不斷有“老賴”的情況發生,一些地方法院與政府合作將“老賴”們在各種公共區域、媒體等進行曝光,對“老賴”實施了有利的打擊,在輿論的壓迫下很多“老賴”選擇了交錢了事。但如果沒有償還能力的債務人,就只能自認倒黴了。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國際法律事務部主任 封躍平律師

諮詢熱線:4001-666-001


京師律師

不可以,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同一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不得處理兩次。在現實生活中,老賴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判刑的很少,除非情節特別惡劣,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社會影響壞。這也是目前國家加大對“執行難”落實力度的現實要求。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新形勢下中國司法改革的方向,讓普通大眾相信司法的權威和法律的救濟。

國無常強無常弱,信法者強則國強。勇立時代潮頭,方知水急浪高,一路走來,雖艱辛,但倍感振奮。


寶嘉法律Jason

不會的,他如果拒絕執行被判入獄的話,那麼不代表這一案件的終結,而是對於他拒絕執行的懲罰

法院不能用相同罪名送他入獄,但是可以將他列入到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強制執行

直到他的有可被執行資產,完成執行後才能完結

一般情況下,很少因為拒絕執行坐牢的,大部分是司法拘留,這個可以很多次的,沒有限制

坐牢的,應該是行為惡劣的,例如還牽涉到其他罪名,或者惡意轉移資產,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


辛冬遊天下


看了一部分人回答,答案有不可以,可以二中,對於他們的回答是否正確,不進行評判,因為可能是他們沒有把題目搞清楚。籠統看題目,那法院不會再次以這個罪名對拒不執行者進行判決,這個回答是正確的。為了將這個問題回答清楚,我將題目細化為,題目A,老賴因為拒不執行被刑事判決,出獄後,沒有經濟能力償還,或者僅有一點償還能力,而沒有償還,是否再次構成拒不執行罪?題目B,老賴因為拒不執行被法院刑事判決(這次因為將三百五十萬轉給他人拒不償還法院的判決),出獄後,將自己煤礦的股份(隱藏的股份)轉讓他人得款二千萬,將這二千萬款存在其親屬的名下,供自己消費,現在購買別墅600萬,豪車二輛200萬。法院判決他應該償還借款一千五百萬,出獄後依然拒不償還,是否再次構成犯罪。根據我的理解,題目是要他問的屬於第二種情況,就是老賴B出獄後,再次轉移財產情節嚴重,是否構成犯罪。



好多人認為老賴B不會構成犯罪,理由就是一罪不再二罰,禁止重複評價。觀點就是一個行為刑事處罰一次,不得重複處罰,不得二次審理判決處罰。這樣的觀點對於老賴A是正確的。如果出現老賴B呢,如何判斷?這個老賴出獄後的行為是否又是一次犯罪呢?記得現在問老賴出獄後第二次轉移鉅額財產是否應當受到刑法的懲罰,對於第一次拒不執行行為判刑後,是否可以對他第二次拒不執行且轉移財產的行為進行懲罰。



為了說明問題,這裡舉一個案例,甲五年前故意傷害乙,被判處二年, 出來後又再次故意傷害乙,致輕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呢?。再舉一個案例,甲五年前強姦乙,判刑出獄後再一次強姦乙,是否構成強姦罪?



現在回答題主的問題,對於老賴A,他的行為經過判決,出獄後也沒有新的涉嫌犯罪行為,故不可能再次被法院以拒不執行罪判決。所以大部分回答者將題主的意思理解為題目中老賴A,根據我的分析,題主的意思是題目二,老賴B,實踐中遇到老賴B咋辦。



關鍵在於回答老賴B,對於老賴B,是否符合構成拒不執行裁判罪,首先要判斷B出獄後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1,主觀上,故意轉移財產,不執行法院的判決。2,客觀上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將自己煤礦出賣的款二千萬轉移,供自己消費。3,客體侵犯了法院正常對案件的執行秩序,侵犯了申請人的財產權利。主體,被執行人,有刑事責任能力人B。



我的觀點相當明確,老賴B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後一次犯罪與前一次犯罪是獨立的二次犯罪,是二次犯罪行為,不能說前面處罰一次,而對後面的犯罪不進行處罰。另外有一種觀點就是構不成犯罪,理由就是法院執行的判決書是一個字號,這個字號的判決書因為被告不執行已經被判決了,不能夠再次以這個判決書判決被告拒不執行罪,我的理由就是後面這次犯罪是一種獨立的行為,只要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就應該懲罰,與法院判決書的字號沒有關係,與前面犯罪已經懲罰沒有關係(累犯排除)。當然這種出獄後再次轉移財產的行為在執行中會遇到,是否在實踐中再次判決構成犯罪,本地在審判實際中現在沒有看過。這種行為是否應當受到刑罰的懲罰?值得探討。以上僅僅是個人觀點,可能不正確,歡迎糾錯,歡迎交流,歡迎指教。上面的老賴B就是客觀存在的一個案例,現在已經將三百五十萬轉移。假如判刑出來後,煤礦的股權價值大約三千萬也可能轉移,但是絕不償還借款一千五百萬。

今天2018年3月26日看到一條新聞,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判罪將一被執行人判刑十個月後,該被執行人服刑滿後,繼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並且高消費,購買車輛,法院又以拒不執行裁判罪再一次刑事立案,審判實踐驗證了我的觀點是正確的,同時也明確無誤的告訴那些人,💰是為人服務的,一旦讓人為💰服務,那你就錯了,牢飯等你吃。



天天說法3499

這個問題我自己經歷過,有一定的發言權。

1,正常情況下,這些老賴被抓進一次監獄後絕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出獄後會馬上還錢的。

2,如果對方還不趕快還錢,那很簡單,我再起訴他就是!畢竟你坐牢是有原因的,欠錢不管的做派,走到哪裡都不受歡迎的。

就像前面所說,你出獄不還錢我就再告,再讓你坐牢,你不讓我過好,我憑啥對你客氣!

現在有一個人欠我錢不給,我已經起訴了對方,官司我也贏了,就差對他強制執行了,看他表現吧!

以上是我的一點看法,第一次回答問題,說的不好大家勿怪哈。


小魚兒93426

討債就是研究老賴的弱點和忌諱,對症下藥,職業討債要比老賴更無賴,法治社會,我們討債都有分寸,不會太過,警察對我沒有把柄,扯來扯去都是債務糾紛,我喜歡老賴報警,老賴無非就兩種情況,第一報警尋求警察保護,第二找人擋債,見招拆招,讓老賴心理防線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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