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早到校摔伤学校担责两成,学校上诉理由法院为何不采纳?

小学生早到校摔伤学校担责两成,学校上诉理由法院为何不采纳?

原告陈某某系被告衢州市白云学校四(4)班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班级教室位于三楼。2013年11月15日早晨6点40分左右,原告陈某某等学生到学校,学生自行从教师办公室拿来教室钥匙打开教室,原告等人进入教室,7点左右,原告与同班另一学生吴某某发生纠纷,后原告自行爬上教室窗台,并做出身体往后仰的动作,不慎摔至楼下草坪受伤。

事故发生时,教室内无老师管理。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衢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出院后,经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营养期限60日,护理期限60日

原告陈某某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白云学校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4866.26元。经审核,法院确定原告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为186813.52元。此外,原告因本案事故导致伤残,精神上遭受了痛苦,根据过错程度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陈某某在学校教室内与同班其他学生发生纠纷后,自行爬上教室窗台,并做出身体往后仰的动作,不慎摔至楼下受伤,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爬上窗台并做出身体往后仰的动作可能会发生危险并造成身体伤害的不利后果,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故原告陈某某对其损害后果自身存在过错。被告白云学校虽然重视学生的安全,平时也采取了一些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了一些安全教育,但就本案事故而言,事发时教室内已有数名学生,而无老师进行管理,故被告白云学校并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被告白云学校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白云学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陈某某和白云学校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陈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对本案损害结果应承担全部责任。首先,被上诉人违反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基(2010)12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的规定,擅自组织早自修,使得上诉人早到校。其次,被上诉人在学生到校的时间,没有老师管理,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也埋下了安全隐患。再次,被上诉人的教室窗户离地面很低,而离桌面则更低,学生易于攀爬,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白云学校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错误的:

1、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因果关系怎么体现,上诉人主观过错在哪,原判都未作出相应的阐述。

2、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上诉人故意爬上教室窗台并作出将身体往后仰的动作而坠落在地造成的。

3、学校教师不可能做到无限的管理职责。

4、学校不提倡学生早到校,但从南平市3·23惨案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不准拒绝学生进校园。为此学校还安排值班老师7点到校,正常上班时间冬令时为8点。这是学校为学生家长考虑的举措,并不是学校的义务。

5、上诉人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领导重视、制度完善、措施落实、管理到位,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学校已经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中的“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应理解为经学校允许的在校期间,在此期间,学校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无论白云学校是否组织学生进行早自修,因陈某某到校时间是学校允许的在校期间,且为此也安排了值班老师,故白云学校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事发时已有数名学生进入教室,学校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但在陈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乃至爬上窗户时,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及时到场,亦未进行告诫或制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上的过错。

陈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自行爬上窗户并作出身体后仰的动作,对该一系列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其自身的行为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陈某某应当对事故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审判定由白云学校对陈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赔偿标准的问题,陈某某本人在城镇读书学习,而其户籍所在地的自然村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且房屋也已被拆迁,故原审适用城镇标准计算相应损失并无不当。

最终,上诉请求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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