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知識」從職工福利費中套取資金髮放,審計如何定性?

「審計知識」從職工福利費中套取資金髮放,審計如何定性?

【摘要】本文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國資委《關於加強人工成本控制規範收入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摘錄了國有企業以發放職工福利的名義從職工福利費中套取資金為職工發放獎金或購買購物卡的審計定性依據和審計處理處罰處罰依據的相關法規。

一、審計定性依據

■2009年11月,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2004年10月,國資委《關於加強人工成本控制規範收入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4〕985號)

二、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嚴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長

……企業職工工資的發放要嚴格遵循“兩低於”原則,不得超提、超發工資總額,除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資性項目。工效掛鉤企業所有增資均應由效益工資列支。企業建立職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等福利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財稅政策,報告其財務處理情況,不得突破國家政策規定的標準和列支渠道,不得在企業重組、合併、改制時突擊發放獎金、補貼等。

三、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2004年10月,國資委《關於加強人工成本控制規範收入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4〕985號)

四、加強加強企業收入分配的管理和監督,完善約束機制

各中央企業在收入分配中要嚴格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建立出資人監督、企業內部監督和監事會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有效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廠務公開制度,把收入分配包括經營管理者收入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職工群眾監督。建立健全內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企業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項須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加強企業內部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能力。國資委將逐步完善對企業收入分配的監督檢查制度,適時對企業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超提、超發工資、獎金、補貼,侵蝕利潤的做法,要按規定嚴肅查處。

(來源:審計大數據知識庫,作者審計署鄭州特派辦企業審計處梁溪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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