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疫情情況下,企業工資該如何計算,發放?


2020年疫情情況下,企業工資該如何計算,發放?

延遲復工和延長春節假期一樣嗎?

企業不能提前復工,能不能安排員工在家辦公?

在家辦公有沒有加班費?

企業人員復工前開庭有沒有加班費?

一、為什麼推遲企業復工?

為了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有效控制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文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各地政府可根據疫情的具體情況下發了企業推遲復工。

各省一級的地方政府發文,一方面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授權。另一方面,各地除西藏外均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可以就本行政區域內響應措施作出決定。

二、推遲企業復工的工作時間的性質是什麼?

既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的性質是休息日。那麼,延遲復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質也應當作為休息日處理。

三、企業為什麼不能提前復工嗎?

推遲復工的文件是具有強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其他各類企業不早於本地規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


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確需提前復工的,各地還建立了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說明材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相關疫情防控指揮部等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

四、1月31日至3月9日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但本人的意見為,各企業可以按兩種行為處理,

第一,延長的春節假期不屬於法定休息日,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我國的法定休息日全年共計11天,其中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第二,雖然本次延長3天假期,並非普通勞動法範疇的休息日,而是因為疫情嚴重,國務院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斷疫情傳播,採取的防控隔離措施,屬於特殊情形下的強制休息,仍應界定為休息日。

第三,延長的春節假期應該屬於休息日,期間員工不上班,正常發放工資;期間如果員工上班,可以調休或者補休,也可以發放2倍工資作為加班費。

面對疫情,我們需要擰成一股繩共度難關。企業有社會責任,對於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也要樹立與企業共同發展的意識,既然政府號召不休息就響應號召,受到疫情影響的企業無法及時復工本身就付出了減少經營利潤的代價,勞動者不應再要正常工資讓企業承擔更大的責任,應與企業同舟共濟。


五、如果勞動者1月31日至3月9日期間加班工資,企業如何應對?

如果勞動者加班的話,用人單位的應對措施,當然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首先要補休,不補休的話就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六、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和經批准提前復工企業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和經批准提前復工的企業,屬於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即可,無需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無需支付工資,當然如果休息日加班的話,需要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七、企業未經批准就復工,有什麼後果?

如果有的企業強制提前復工,則該單位、其相關負責人有可能面臨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警告、罰款、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根據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存在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擔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20萬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八、不少網友提問,員工隔離期間有工資嗎?

1月24日,人社部就發佈通知稱,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河南對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東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九、勞動合同到期的話,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受到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的影響,不少企業已經宣佈延遲復工,而這一政策,也著實打亂了不少人的計劃。對員工們來說,這一系列延遲復工的政策,只會影響個人的薪資。但是,對企業本身來說,其實是一個巨大的損害。

目前,國家呼籲企業不得提前復工,不得開展聚集性活動。其實,這樣的政策讓不少企業也是舉步維艱。對很多中小企業來說,受到長達半個月左右的延遲復工政策,這就意味著“收入為0”。

這10多天的時間對大型企業來說,可能不會造成過多的影響,但是對中小企業來說,尤其是很多剛起步的企業來說,這10多天還是損失較多的。尤其是企業們還要薪資照發,社保照繳,房租租金照付等,讓創業者們感到壓力更大。當然,壓力不止對於創業者,到期該還的信用卡、花唄、該交的房租,對每個普通就業者來說也都是不少的負擔,如果是固定月薪的就業者可能壓力還相對少點,但如果是銷售類提成崗位的話,那造成的工資衝擊還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說是花存款老本的時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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