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後,ICO融資要納入金融監管了嗎?

全面禁止後,ICO融資要納入金融監管了嗎?

今日有消息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6月6日發表題為《分佈式賬戶、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發展與監管研究》的工作論文。論文分別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學博士李文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 管理委員會經濟學博士蔣則沈操刀。論文中多次聲明文中觀點為作者本人觀點,並不能代表中國銀保會的立場,想必銀保會對ICO、數字貨幣方面的立場也是十分謹慎。

在論文中,兩位博士首先給我們闡述了區塊鏈、數字貨幣等名詞的含義,在區塊鏈行業大部分人比較關心的監管問題上,文中提到”各國監管機構普遍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本質而不是技術形式實施監管。對屬於金融領域的業務 活動實施“穿透定性”,相應納入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在新技術、新模式還未成 熟穩定的情況下,尚未有監管機構另行建立監管制度安排“

”技術中立“的原則與目前中國監管機構對區塊鏈、數字貨幣所持有的態度一致。

論文中對數字貨幣、挖礦、交易、初次代幣融資等各國現行的監管條例作出了一一對比,並無提出冥想的個人觀點,相對來說論文所表述用詞顯得十分謹慎。

在對各國的法定數字貨幣、數字貨幣交易、ICO監管政策進行分析後,論文最後提出了有關於數字貨幣、區塊鏈、ICO監管問題的思考有如下四個方面:

(一)遵循“技術中立”原則,按照金融業務本質實施監管,維護市場公平 競爭 技術創新有助於擴大金融服務渠道、提高經營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 功能,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和突發性。

(二)及時“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術”名義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業務 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於強化金融監管、將所有金融業務納入監管的要 求

(三)加強對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合作的監管

(四)持續加強跟蹤研究和監測分析,做好監管準備 密切跟蹤研究分佈式賬戶、區塊鏈等金融科技發展對銀行業務模式、風險特 徵和銀行監管的影響,加強與金融科技企業的溝通交流,及時準確把握髮展動態, 做好專業知識、人才隊伍、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儲備。

目前區塊鏈項目魚龍混雜,不少項目假借區塊鏈技術之名,行詐騙之實,對投資者的財產、資金安全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兩位經濟學博士的論文中所提到的穿透性監管若能落實,不僅能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也許是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的重大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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