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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第八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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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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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3361号

朱志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城东街):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3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10 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3409号

华鑫君(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五四村华家):

本院受理原告陶俞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40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3455号

杨梦娜(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中埭路):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45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3671号

沈舒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

本院受理原告卢剑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67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 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 800元。(自2017年9月14日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3492号

江陈灿(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小沙):

本院受理原告徐烨欢诉被告江陈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3499号

陈国富(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大树下村):

本院受理原告方轶昕诉被告陈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4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3587号

张加沣(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中心路):

本院受理原告龚俊诉被告张加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3377号

唐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方家井村柳溪):

本院受理原告骆其明诉被告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骆其明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4日14: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2018)浙0111民初1924号

夏加良(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里山村路东):

本院受理原告华传武诉被告夏加良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夏加良归还原告借款310000元,另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2758号

王建善、周琴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太平村中大路):

本院受理原告蒋仁英诉被告王建善、周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120000元(100000×2%×6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111民初字第1754号

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企区)、

杜雪萍(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远纸业有限公司诉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杜雪萍、王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纸款282458.26元;2、判令被告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122.91元;3、判令被告东阳市樊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801.49元(以282458.26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25日暂算至2018年2月25日,应计算到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3、被告被告杜雪萍、被告王杰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0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联系人:章华海

联系电话:0571-5883517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字第2488号

蒋定根(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蒋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计明诉蒋定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计人民币36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09时4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联系电话:0571-58835172

(2018)浙0111民初字第2637号

方红辉(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勤功村):

本院受理原告骆元树诉方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联系电话:0571-58835172

(2018)浙0111民初字第2694号

朱然英(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

本院受理原告沈小琴诉朱然英、赵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09时2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2018)浙0111民初3232号

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

杨其君、杨苏蓉、杨芳、杨泽亮(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杨家):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杨其君、杨苏蓉、杨芳、杨泽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158275.89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58275.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 被告杭州南泰彩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500元;3. 被告杨其君、杨苏蓉、杨芳、杨泽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10时3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马骏

联系电话:0571-588351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8)浙0111民初3774号

包柏春(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包家淇村中心路)、

本院受理原告卢春英诉被告包柏春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电话:0571-5883513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8)浙0111民初4033号

徐海挺(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风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代偿款56893.99元,并以56893.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李滨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056号

徐海挺(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风村):

本院受理原告包银儿与被告徐海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包银儿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徐海挺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一日

(2018)浙0111民初2923号

杭州富阳博淳纸张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象牙浦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正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博淳纸张销售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381388.61元,支付利息48348.6元。(暂计算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实际计算至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

(2018)浙0111民初3180号

华利平(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五四村叶家)、

叶安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3-2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凤玉诉你们及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四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柴建水

联系电话:0571-5883514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8)浙0111民初3977号

马美珍(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杏梅坞村后亩山):

原告葛益萍诉马美珍关于民间借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代理费1000元,暂计1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4 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舒遥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2017)浙0111民初4090号

张金国(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厅基村)、

汤勤(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

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国、汤勤、汤大鑫、戴玉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17)浙0111民初4090号判决书。现被告戴玉兰提起上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戴玉兰的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判决支付被上诉人代理费3000元);改判第三项上诉人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公告

(2018)浙0111民初366号

何太清(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月社区秋月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太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太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4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太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汪军平

公 告

(2017)浙0111民9607号

徐润泽(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诉被告徐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润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元款项250500元;二、被告徐润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250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8元,由被告徐润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1135号

郑仁书(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三村老街东路东边中弄):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平诉被告朱晖、郑仁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晖归还原告孙志平借款7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郑仁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朱晖、郑仁书负担。原告孙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朱晖、郑仁书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吴翰佩

盛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1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盛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借款148 469.33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48 469.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计算,暂算至2017年12月8日逾期利息为1 340元);二、被告盛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148 469.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8%计算,但不应超出29 693.87元的限额,暂算至2018年5月23日违约金为10 294元);三、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有权就被告盛杰提供抵押的沪C9B6M7号汽车与被告盛杰协议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四、驳回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291元,由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848元,由被告盛杰负担3 44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8)浙0111民初26号

周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村后周路):

本院受理原告施金火与被告周敏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敏归还原告施金火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17年12月8日止的利息2 800元,此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0‰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施金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50元,由原告施金火负担26元,被告周敏负担1 124元。原告施金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525号

李胜航(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菖蒲村):

本院受理原告叶书生诉被告李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胜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书生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叶书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李胜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0571-58835205

(2018)浙0111民初932号

羊恩光(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湖塍村一岭):

本院受理原告金幸焕诉被告羊恩光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主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幸焕借款10000元;二、主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幸焕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上述第一项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6%);三、被告羊恩光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羊恩光等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292号

王建善、周琴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太平村中大路):

本院受理原告程志清诉被告王建善、周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建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志清借款680000元、支付利息858440元,合计1538440元;二、驳回原告程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3元,减半收取9791.50元,由原告程志清负担621.50元,被告王建善负担91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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