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也能用“公告送达”?

接前文《别忽视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这家用人单位被劳动仲裁委“公告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却根本不知道自己被劳动者申请了仲裁。现在庭也开过了,用人单位缺席。

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仲裁委按照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通知书被“拒收”。这篇不说用人单位怠于变更登记的事,单说这个“公告送达”,就是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

这是劳动仲裁,可不是民事诉讼。劳动仲裁委的送达方式是规定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里的,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是“必须”有回证。第2款规定的两个例外,一是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二是受送达人拒签,才可以留置张贴并拍照记录的方式送达。

你看留置送达的条件是企业停业等情形且劳动者在十人以上,这个案子里企业没有停业,劳动者只有一人,你就公告送达了?怎么也解释也不通。再说《办案规则》完全没有公告送达的规定,这个操作哪来的?

在1999年有过《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里面第37条规定了公告送达,但这个规则在2009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里已被明文废止,并且2009年《办案规则》就没有了公告送达的规定。直到2017年颁行的现行有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也仍然没有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很显然,自2009年《办案规则》实行起,立法目的就是取消劳动仲裁的公告送达方式。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行《办案规则》讲的是,“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送达必须要有回证,留置送达只有两种情况可用,《办案规则》规定的好好的,怎么就直接参照民事诉讼法了?

不是法院能公告,劳动仲裁委就能公告。是要有法律依据的。

2020.3.19

劳动仲裁也能用“公告送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