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事業單位改革,有編制人員該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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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主要歸類為公益二類,按照財政供養的性質,大致可分為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兩大類,改革後,其在編人員的分流安置是有明顯區別的,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

1、單位和人員保持現狀不變。單位保留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屬性,繼續維持財政差額供養現狀,在編人員按照三定方案,保持編制不變,基本待遇不變和崗位輪轉不變。

3、改為企業,部分在編人員分流,其餘全部取消編制。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到2020年底前,承擔生產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將逐步改為企業。也就是說,絕大部分具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未來都將變為企業,實行市場化管理。其原有的在編人員,除部分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外,其餘的全部取消編制,推向市場變為企業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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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正式在編人員,會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不會簡單推向社會。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自定事業編制不算編制內人員。

1、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中,承擔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任務的,是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明確規定,編制內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將承擔的公益職能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承擔,編制內人員隨職能調整。如果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不承擔公益職能,或者承擔的公益職能可以由社會或者市場代替,編制內人員會被安置到其它事業單位就職,不會簡單推向社會。

2、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屬於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制的事業編制。各地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改革進展不同,甘肅等省2014年就已經全面取消了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南方各省此類編制規模較大,有些省並未徹底取消,只是由地方政府和機構編制部門管理,上級機構編制部門不予承認和備案。《機構編制法》出臺之後,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全面取消,不允許存在法律規定之外的編制類型。

3、自定、自籌類事業編制,純粹是地方政府為了解決人員不足問題,自行確定的編制類型,上級機構編制部門也不備案,由地方政府自行管理,自行承擔經費和人員工資。此類編制基本取消完了,只有極少數地方依然違規存在。

2、3兩類編制人員,地方政府自行安排,或者分流向社會,自主擇業、自主創業;或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簽定新的聘用合同,不存在使用編制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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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是轉為企業。對於這些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根據人隨事走或人隨資產走的原則,開展人員安置工作。

1、原則上,對於原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轉制後不再保留事業單位身份,依法依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原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並按要求繳納五險一金。

2、對於轉制時,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人員,經本人申請並經單位同意,經過主管部門審核後可以提前離崗或者退休,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政策,審批檔案退休費。

3、對於事業單位職工中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選擇自謀出路的人員,企業需要按照本人實際工齡每滿一年支付其本人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1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總體上說,有編制人員的安置是比較有保障的,一般不會失業,而沒有編制的人員可能大部分都要重新找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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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電

那就看單位怎麼改了,目前來看有兩種:一是改為一類事業單位,也就是公益類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和其他日常費用由國家全額撥款,不再進行經營性業務,只承擔國家任務,但是不管幹多少,只拿基本工資,沒有效益啊津貼啊什麼的。可以說旱澇保收,發不了財也餓不死。好處是穩定,不用擔心市場怎麼樣。二是改為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多掙多拿,少掙少拿,虧本...…很慘的。職工沒有編制,簽訂長期用工合同,不過總的來說,沒什麼保障。收入主要看市場和領導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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