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有编制人员该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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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主要归类为公益二类,按照财政供养的性质,大致可分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两大类,改革后,其在编人员的分流安置是有明显区别的,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

1、单位和人员保持现状不变。单位保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属性,继续维持财政差额供养现状,在编人员按照三定方案,保持编制不变,基本待遇不变和岗位轮转不变。

3、改为企业,部分在编人员分流,其余全部取消编制。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到2020年底前,承担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将逐步改为企业。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未来都将变为企业,实行市场化管理。其原有的在编人员,除部分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外,其余的全部取消编制,推向市场变为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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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正式在编人员,会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不会简单推向社会。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自定事业编制不算编制内人员。

1、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中,承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任务的,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明确规定,编制内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承担的公益职能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承担,编制内人员随职能调整。如果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不承担公益职能,或者承担的公益职能可以由社会或者市场代替,编制内人员会被安置到其它事业单位就职,不会简单推向社会。

2、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属于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制的事业编制。各地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改革进展不同,甘肃等省2014年就已经全面取消了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南方各省此类编制规模较大,有些省并未彻底取消,只是由地方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承认和备案。《机构编制法》出台之后,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全面取消,不允许存在法律规定之外的编制类型。

3、自定、自筹类事业编制,纯粹是地方政府为了解决人员不足问题,自行确定的编制类型,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也不备案,由地方政府自行管理,自行承担经费和人员工资。此类编制基本取消完了,只有极少数地方依然违规存在。

2、3两类编制人员,地方政府自行安排,或者分流向社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签定新的聘用合同,不存在使用编制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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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转为企业。对于这些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根据人随事走或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开展人员安置工作。

1、原则上,对于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转制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身份,依法依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并按要求缴纳五险一金。

2、对于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离岗或者退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审批档案退休费。

3、对于事业单位职工中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选择自谋出路的人员,企业需要按照本人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总体上说,有编制人员的安置是比较有保障的,一般不会失业,而没有编制的人员可能大部分都要重新找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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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看单位怎么改了,目前来看有两种:一是改为一类事业单位,也就是公益类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其他日常费用由国家全额拨款,不再进行经营性业务,只承担国家任务,但是不管干多少,只拿基本工资,没有效益啊津贴啊什么的。可以说旱涝保收,发不了财也饿不死。好处是稳定,不用担心市场怎么样。二是改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多挣多拿,少挣少拿,亏本...…很惨的。职工没有编制,签订长期用工合同,不过总的来说,没什么保障。收入主要看市场和领导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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