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大浪淘沙,沉者為金(聯訊證券李奇霖、鍾林楠)

私募基金有兩大概念,一類是以發行方式分,所有非公開發行、面向特定合格投資者的基金理財產品都可以稱之為私募基金,包括未獲得公募牌照的券商資管發行的定向與集合、期貨資管發行的基金產品、基金專戶等;另一類則是狹義的概念,特指屬於非金融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鑑於我們在整個資管展望系列內,已將券商資管、銀行理財等涵蓋了私募基金產品的機構做了展望,因此本文我們就只以狹義的私募基金機構為對象,做後資管新規時代的展望。

一、私募基金的分類與產品體系

按照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的分類標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類型可以分為三種: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與創業投資基金、其他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

前兩種相對而言,較好理解,定義標準比較明確,大家較為熟悉。但第三種其他類,按照中基協的定義,指代一切投資於除證券、股權及其衍生品之外資產的基金,可以說包羅萬象。既可以是紅酒、藝術品,也可是門票、不動產等另類投資。

但從我們實際瞭解到的情況來看,其他類基金絕對大部分投資的主要是非標債權,包括信託貸款、委託貸款、各類收益權以及明股實債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來看,其他類私募基金實質上是非標類私募基金。

這三類私募基金在過去幾年的發展內,呈現出不同的增長趨勢。

私募基金:大浪淘沙,沉者為金(聯訊證券李奇霖、鍾林楠)

證券投資類基金如同公募的債基、股基一般,即使在流動性寬鬆,各類資管機構規模都大幅擴張的15-16年間,依然沒有出現明顯的高增長,一直在2萬億左右的規模徘徊。

這與銀行理財與剛兌型資管產品的存在、居民與機構投資者風險偏好相對偏低以及私募基金產品陽光化時間偏短有顯著的關係。(此前雖可借信託渠道發行陽光私募,但直到2013年,新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基協登記備案,私募基金才算正式開始陽光化。)

私募股權類基金(含創業投資基金,下文若不特殊說明,均含創業投資基金)則相反,規模有著十分明顯的增長趨勢,近兩年時間,股權類基金的管理規模從2.3萬億增長到了7.76萬億。

這一方面與優質資產缺乏,股權資產受到青睞及政策鼓勵併購、股權融資等因素有關,另一方面也是由於政府鼓勵PPP項目,市場出現了較多的銀政基合作設立私募股權基金與產業基金的情況所致。

最為複雜的其他類基金,發展呈現明顯的階段性特徵。2015-2016年發展緩慢,但2017年,規模開始井噴,從不足5000億大幅擴張至2.1萬億。

這背後的原因有兩個:

1、2017年前私募基金可全牌照經營,一傢俬募基金管理人既可從事標準化的債券、股票投資,也可做各類非標資產投資。但2017年4月份中基協要求私募基金專業化,對已登記併兼營多種業務類型的私募基金,要求按照規則進行整改,只能選擇一類作為展業範圍,確定自身機構的類型,並在未來只能備案登記與自身機構類型相符的基金產品。

由於其他類私募牌照獲取難度加大且經營範圍廣闊,較多私募基金選擇了其他類私募管理人的資質,進而使得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數量與產品在5月份後出現大幅的增長。

2、2017年是經濟復甦的小週期,實體的融資需求尤其是基建與地產的融資需求較強,但金融處於嚴監管時期,券商資管、基金子等傳統的非標通道都遭到了嚴格的監管,城投與地產企業都存在較大的融資缺口,需要藉助通道與非標補缺。金融市場內出現了通道業務短暫的黃金時期,所以驅動不少私募管理人選擇其他類作為自身的機構類型。

但好景不長。嚴監管的風暴隨之刮到了私募基金領域,其他類私募基金機構備案的難度在顯著提高,除對股東背景有極高要求外,審批時間長、業務模式的整頓也讓原本衝著賺錢獲利去的投資管理人的日子開始變得難過起來。

尤其是對非標的嚴監管及資管新規的出臺,更是讓私募基金未來的發展出現了較大的不確定性。

二、私募基金在嚴監管下的衝擊

在2014年以來的金融行業大爆發中,私募在規範中獲得快速的成長。在這一輪擴張中,整個資管行業、整個金融行業都有著可怕的規模擴張速度。

在短期居民收入沒有出現跨越式增長,也未出現其他政策上的紅利背景下,這一輪擴張事實上是流動性和金融創新浪潮下偏松監管所催生的。而在歷次的流動性盛宴中,總會出現或多或少的問題,當流動性寬鬆的使命完成後,這些問題便成為了政府與領導層查處規範、整治的對象了。

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之下,我們從2016年底開始,便能明顯感覺到資管行業的風向已經變了。流動性已經從鬆垮轉為了緊緻,過去發展的紅利已經在逐漸收回。正所謂,覆巢之下,安有完卵。私募基金在已經轉冷的行業格局中,必然會受到衝擊。

(一)資管新規對私募基金影響的猜想

對於私募基金是否適用資管新規,資管新規的原文是這樣說的:“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所以,理解私募的適用性,最為關鍵的一點是:適用於私募投資基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哪些?這些法律、行政法規與資管新規的要求是否相沖突?

在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中,法律指代由全國人大投票通過的法案,在私募領域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而這是一個非常粗線條的關於原則、義務與權利等方面的規定集合,並沒有細緻的條例規定。

而行政法規,在私募基金監管領域,一般指代由國務院制定,現在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的《私募條例》,尚未有明顯的約束力。其他由證監會、中基協等監管部門制定的條例規定,其法律效力要低於資管新規,不屬於資管新規要求的範疇。

所以,就目前來說,在具體的業務開展原則方面,比如合格投資者的門檻要求、交易結構設計等方面,資管新規對私募基金具有絕對的主導地位。

但從我們瞭解到的信息來看,目前私募基金暫時不適用資管新規。

未來,我們預計國務院正在制定的《私募條例》將根據資管新規對資管行業統一監管、消除套利基礎的基本精神做進一步的修訂,證監會與中基協對私募基金的具體約束條例也可能會做一定的修訂,最後的結果將是幾個監管部門之間權衡博弈的結果。

基於這樣的判斷,我們對未來私募基金將受到的監管約束做了一些猜想。

第一,禁止多層嵌套與穿透要求讓部分產品的交易結構面臨整改壓力,對私募管理規模構成衝擊。

對證券投資基金或其他類基金來說,部分管理人由於無法進入銀行或保險機構的白名單,在合作時會採取引入第三方資管機構,採取銀行理財-第三方資管產品-私募基金的兩層或兩層以上的結構設計。這種交易結構設計在資管新規只允許一層嵌套的規定下,是違規的。

因此,這種交易模式未來可能需要轉變為“私募作為外聘投顧”的形式來進行,但投顧模式下,私募管理人實際管理的資金規模並不計入自身管理規模,因此部分私募管理人的規模會出現名義縮量的情況。

對私募股權類基金來說,不能做兩層以上的嵌套便意味著大量以產業基金、併購基金等為代表的股權投資基金將失去業務開展的立足點。

比如我們下面所舉的一個典型例子。銀行理財首先投資一個信託計劃或基金子公司,然後再以優先級LP的形式出資參與到私募基金中去,私募基金再用於投資定增、併購重組、Pre-IPO等項目。

私募基金:大浪淘沙,沉者為金(聯訊證券李奇霖、鍾林楠)

在這個融資結構中,銀行理財、信託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私募基金均分別構成資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投資信託計劃或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構成第一層嵌套,信託計劃或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投資私募基金構成第二層嵌套,違背了資管新規只能允許一層嵌套的規定。

未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模式只能是簡單的理財或其他資金來源直接對接的模式。或者在產業基金領域,尋找政府資本,構成政府出資產業基金的條件,以避免資管新規的約束,這對私募股權基金在資金來源上的要求高了不少。

此外,按照資管新規的要求,資管機構需要進行向上與向下的穿透。向下穿透至底層,看是否違規投資,向上穿透至資金來源,看是否存在利用嵌套規避投資門檻的情況,即本屬於合格投資者投資的私募產品,藉由一個公募產品的殼,間接實現了普通投資者對私募產品的投資。

按照這種監管要求,公募理財產品未來將無法繼續投資私募產品,因為向上公募理財起投金額要明顯低於私募基金,向下公募理財不能投資非標債權與股權類資產。這對私募基金而言,又是一個資金縮量的衝擊。

第二,非標與股權投資無法再期限錯配,且在封閉式產品的理解上部分託管行與管理人存在偏差。

根據資管新規的要求,資管產品投資非標與股權類資金,需要期限匹配且不得采取資金池運作的模式。非標類產品可以採取開放式或封閉式運作,資產到期期限不得晚於開放式產品的最近一次的開放日或封閉式產品的到期日,股權類產品只能採取封閉式設計,資產到期期限不得低於產品的到期日。

這對私募基金而言,會有較大的衝擊:一來銀行理財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或其他類基金,較多采取滾動發行、短錢長投的資金池模式,在資金池被禁、嚴格要求三單後,理財再投私募基金的產品需要進行一對一的匹配,至少需要發行2-3年或更長期限的產品。如此長封閉期限的產品是否能得到投資者的認可,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疑問。

二來私募股權基金未來均要採取封閉式產品設計,會存在兩個問題。一方面股權投資本身便是一種難以確定到期時間的投資,實務中產品期限常常視投資情況延長,如現在常用的有限合夥形式,一般採取5+2年的形式,在第5年,作為有限合夥人的LP可以選擇是否延長投資期限。如果說在產品成立之初,某股權基金產品便確定退出時間,則實際上股權投資是一種“債權投資”,是違反監管要求的“明股實債”。所以在這一點上,我們可能需要等待監管的進一步明確,看是否會對此提出豁免或更為細緻的規定。

另一方面,在封閉式產品的解釋上,中基協備案系統上的規定為:“基金存續期內不開放申購贖回的為封閉運作;不設置固定開放期,而是根據情況設置臨時開放日的也應選擇封閉運作。”

即中基協認定封閉式產品包括:1)一旦基金產品成立,不可再開放申購、贖回;2)基金產品成立後,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產品的實際情況,臨時開放,但不可贖回或違約贖回。

但在實務中,部分託管行與機構認為資管新規中所要求的封閉式產品只是第一種,臨時開放型的產品不算封閉產品,一旦資金從託管行劃出,後期則不允許新增投資。

兩種矛盾的理解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會是一個潛在的風險,可能會導致基金管理人備案信息與實際操作不符,從而使管理人出現違規而受到中基協處罰的情況。

而且如果託管行中途不允許二次的臨時開放,所有資金都需要在產品成立之初募集完畢,則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資金募集難度與要求也進一步升級,對於一些依賴於臨時開放、分批募集的小規模基金而言,是一個不小的衝擊。

第三,部分基金產品的槓桿率過高及禁止任何形式剛兌的要求,使部分採用結構化形式的基金產品面臨整改壓力。

根據資管新規的要求,採用分級設計的資管產品在優先劣後比例上存在嚴格的限制:固定收益率優先劣後比例不超過2:1,權益類不超過1:1。(如有中間級,則中間級納入優先級計算)

按照該要求,當前如產業基金、併購基金等一些股權類基金產品,未來至少要找到50%的劣後級資金,這無疑使其投資項目的開展難度加大了不少,尤其是對有意利用併購基金開展槓桿併購的企業而言,更是限制了其槓桿的比例。未來相應的解決辦法可能是尋找更多的合作方,或多個私募基金合作共同出資。

另外,在實務中,有不少管理人為吸引優先級資金,會採用遠期回購或承諾差額補足等方式來變相保證接入的銀行理財資金收益,這在未來可能也是一種違規保證剛兌的行為,會在《私募條例》中正式規範。

第四,在所有資管產品均要求做淨值型產品後,部分私募基金的收益條款需要進行相應的改變。

資管新規要求任何資管產品均要做成淨值型產品,不能以預期收益型的形式與投資者約定收益分配。這種情況下,私募基金除需遵照規定禁止保本保收益外,還需在收益條款設置上特別注意,建議採用:1)業績基準;2)門檻收益率+後端超額收益的形式。

同時,值得關注的一點是,私募基金常採用徵收業績報酬的形式來獲得收益。但按照資管新規第二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那麼未來業績報酬的可能會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如果按照資管新規要求定性為管理費,則應該屬於服務收入的一種,按照資管行業的增值稅要求,應該繳納3%或6%的增值稅。但如果不是,則應該屬於投資收益的一種,只需按照企業性質的不同繳納不同的所得稅。

因此,未來對於業績報酬形式的定性對私募基金的收入與利潤會有一定的影響。

(二)非標約束對私募基金的確定性衝擊

2018年以來,一行兩會出臺了較多針對非標監管的文件條例。對私募基金尤其是其他類私募基金而言,影響較大的兩個文件是《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首先,委貸新規有兩個條例對私募基金的債權投資存在顯著的衝擊。

一條是要求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的資金不能是“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在現有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中,契約型基金由於不具備法人地位,在登記備案時是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存在的,表明的是管理人與資金方的委託與被委託關係,因此其管理的資金是他人的資金,此後不能透過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

而較多基金選擇的有限合夥制,如果GP與LP是分離的,作為管理人的GP管理的是LP出資的資金,則實質上也屬於“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也 不能用於投資委貸。但如果是LP與GP合一或者基金採用的是海外較為盛行的公司制,則由於管理人管理的是屬於自己的自有資金,則不存在此類問題,不受委貸新規限制。

但是《備案須知》發佈後,借貸類業務不予備案,即便管理的是自有資金,也不能從事債權投資,包括委託貸款。因此,不管是何種運作模式,該規定都從資金運用方面徹底封堵了私募基金投資委貸非標的路徑。

另一條是規定委貸不得用於“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方面直接限制了非金融企業利用委貸投資私募基金的路徑;另一方面限制了私募基金通過接受銀行委託貸款加槓桿進行對外投資的交易結構,私募基金未來很難通過過橋貸款獲得資金從事投資業務。

其次,在《備案須知》中,中基協將私募投資基金定位為一種由基金和投資者承擔風險,並通過主動風險管理,獲取風險性投資收益的投資活動,而非借貸活動,並明確列舉了若干項不符合“投資”本質的經營活動(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的業務範圍)。

1、底層資產為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益權;

2、通過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借貸活動的;

3、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資類企業等方式變相從事上述活動的。

不僅如此,備案須知對其他方式的具有借貸性質的業務也不予備案,私募基金的債權業務全面被封堵。另外《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中明確規定私募基金在投資運作中不得變相保本保收益。這對於此前在實務當中經常存在的私募基金的“明股實債”以及“明基實債”業務將予以打擊。

在整個資管行業監管趨嚴、通道業務受限的大環境下,借貸性質的債權業務將全面迴歸到擁有借貸資質的金融機構中去,這將有助於促進金融行業迴歸投資本源。私募基金從事借貸性質的債權投資業務將被劃上句號,私募基金應儘快迴歸資產管理本源,以期獲得長久的發展。

三、好時代與壞時代

中國私募基金行業從過去到現在,無論是從私募基金的從業人員、私募產品數量、管理規模上來說,都得到了快速的壯大發展。截至2017年年底,協會已備案私募基金66418只,管理基金規模11.10萬億元。相比去2016年新增規模3.2萬億。

雖然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近年來發展很快,但是與國外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就股權基金而言,有一個重要指標叫PE滲透率,它是指一個國家當年的PE投資額佔GDP的比重,主要用來衡量股權基金在一個國家發展成熟度。以2017年的數據來看,中國的PE滲透率還不到0.3%,而英國是1.9%,美國是0.8%。雖然看著差距不大,但如果考慮到GDP如此大的基數,那麼即使只差0.1%,其規模增長空間也是十分可觀的。而證券投資基金在未來剛兌型產品消失,資管行業重新洗牌的背景下,也將迎來新的發展機會。

(一)證券投資類如何契合後剛兌時代的理財需求?

從整個行業來說,資管新規的下發與實施將使資管行業經歷剝皮削骨的陣痛,但從長期來看,這是一次打亂行業格局、規範資管行業發展路徑的重要時機。

以往的資管發展,在剛兌、資金池等運作與經營模式下已經逐漸畸形化,低風險偏好的形成讓國內的股票等高風險的產品類型一直停滯不前,大眾與機構看似獲得了短期的收益,但實際上這背後是國家信用的支持與背書。

在後資管新規時代,現在100萬億資管規模背後映射的理財需求還是會持續,且不斷壯大。但不同的是,在剛兌產品退出歷史舞臺後,其原始承接的理財資金需要重新再另尋產品與渠道來滿足其財富保值增值得目的。

對這些資金來說,在尋找剛兌產品的替代品過程中,會有三大考慮,一是產品的契合性;二是產品的可獲性;三是產品的信任度。

第一,產品的契合性上,在短期裡,剛兌似破非破時,人們還會懷念往昔理財保本保收益還有相對高的收益的時期,這個時候,人們會瘋狂去尋找有類似特徵的產品。比如說類貨基或現金管理類產品。

我們在券商資管、銀行理財展望時也建議這些機構去設計這些產品來應對。但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我們並不鼓勵。因為私募機構的優勢在於其投資與合規的靈活性,在於其良好的激勵機制能夠吸引優秀的投資經理,具備創造出高收益率的能力,而不在於做現金管理類的產品。其盈利模式也不僅僅在於收取固定的管理費,做大規模。

所以與其與理財、券商資管這些具備現金管理類產品優勢的機構競爭,不如利用好自己的優勢,不必去盲目跟從。

但人們的這種需求不可不重視,私募基金事實上可在FOF和MOM上發力。一來私募在FOF和MOM上與公募比,相對來說偏松,其選擇性與品種種類也多,風控與投資靈活性強,具備做好FOF的條件;

二來如果FOF和MOM產品做的好,真正做好了大類資產配置,做好的對沖,分散系統性風險,那麼是可以做到產品淨值穩步上升,較少回撤的現象的,所以是可以滿足人們在後剛兌時代的理財需求的。

第二,在產品的可獲得性上,私募基金依據當前的法規,仍然無法公開宣傳,由於其高門檻且又沒有線下的實體渠道,因此對於銀行私行、第三方理財機構及線上的網商渠道有很強的依賴性,這在未來相當長時間裡,都是難以改變的事實。要想提高產品的可獲性,便要在三大渠道上下功夫。

對這三個渠道而言,其看重的無非是兩點:一是代銷收入;二是產品的業績質量。前者直接決定了其利潤,後者則既與前者相關,但更重要的是著眼於未來,看重其建設起來的代銷平臺的信譽與流量的維持甚至擴張。所以,要打開這三個渠道,首先產品業績是必然的,這個我們馬上會說到,這裡著重說一下代銷費用的問題。

代銷在未來肯定是資管行業的重要一環,不少中小銀行由於缺乏主動管理能力,或者成本過高,可能會直接選擇轉型為代銷平臺,這對於代銷市場來說,能起到增加供給,增加競爭的作用。

但這不一定意味著代銷費用會出現回落,因為當所有產品都是淨值型時,渠道的建設被放在了更為重要的位置,銀行理財為保住規模可能會優先選擇自己的產品,對其他機構的產品代銷力度會下滑,除非能夠提供較以往更高的代銷費用。所以這應該是一個博弈的過程,最終會在供需中達到平衡。

第三,在產品的信任度上,主要取決於風控合規及產品的業績。我們前面所說的兩個特性,實際上在某種程度上,都和這一點有莫大的關係,如果沒有投研能力,做不出優秀的業績,那麼其他兩點的壓力會大的多,即使花了一大堆力氣,最後的結果也可能只是平平。

要做好產品投研,一個是需要良好的激勵機制吸引人才,一個是需要願意付出一定的成本,建設投研團隊,要給客戶形式與實質上的信任感。

在後資管新規時代,所有的產品都是淨值型,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線上,誰的業績好,誰就能掌握百萬資管業務格局洗牌過程中的先發優勢。

我們經常能聽到在嚴監管環境下,業務怎麼難做,負債怎麼難找,錢怎麼難拉,但實際上,在這些負面聲音的背後,我們依然能看到有良好的投研能力,有確切突出的業績表現的機構,其生存發展的依然很好,我們也經常能看到市場上出現爆款的基金或其他產品。

現在這個時代,缺的不是錢,而是能力。

(二)私募股權基金與其他類基金的潛在業務機會

在三種類型的私募基金中,我們相對更加看好股權類基金與其他類基金中的個別類型。對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未來的淨值型產品的競爭是各類金融機構都會橫插一腳的紅海,且對金融市場的走勢有著密切關係,要從中脫穎而出難度較大。

而股權類基金,雖然在資管新規下,資金募集難度明顯增大,多層嵌套等不合規的交易模式也有待清除,但在如今宏觀去槓桿政策之下,發展資本市場、發展股權融資是未來的一大趨勢,看準產業,看準企業,一級股權投資與創業投資將有顯著的發展空間。

但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往往只是提供融資,對於被投企業後續的發展參與不足,在後資管新規,股權投資期限拉長,對退出成功率要求更高的時代,這種老派的做法顯然是不能跟上時代的發展的。

事實上,創業投資與私募股權基金提供給被投資企業的不應該僅僅是股權融資,更應該包括一系列的增值服務。比如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有效的戰略規劃、公司治理、組織架構、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增值服務和智力支持,這對其發展成長至關重要。私募基金應該針對不同企業的不同需求,提供融資之外的有效增值服務,實現融資與融智的結合,這樣才能更好更快的幫助企業發展成長進而做大做強,提高項目投資的成功率。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只有20%的私募股權投資是通過IPO退出的,大部分都是通過併購、大股東和管理層回購來實現退出,因此企業自身價值的成長是股權投資能夠順利退出的關鍵。未來如果創新投資與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想改變過分依賴上市公司IPO退出渠道的現狀,改變靠低買高賣獲取一二級市場差價的單一盈利模式,就要全面提升投後管理服務能力,使得企業可以通過自身價值的成長來順利實現併購退出或大股東和管理層回購退出,創造更多市場化的退出渠道。

至於其他類基金,我們認為在非標受到嚴格監管的情況下,傳統的非借貸性質的債權類業務不缺資產,且收益較高,短期內還有一定的窗口,但隨著去槓桿緊信用的持續,信用風險將進一步發酵,投資者會更加慎重,資金荒的問題會越發嚴重。

在這過程中,我們認為不良資產與債轉股基金相對而言會有更好的機會。

不良資產方面,正如我們在《一文看懂不良資產》上所介紹的,未來的不良資產領域會有較大的投資機會,主要在於:1)經濟週期向下,大小企業盈利出現分化,緊信用下,信用風險事件會頻繁化,違約不良壞賬問題會越來越凸顯;2)嚴監管下,過往利用資金池掩蓋不良壞賬、利用通道代持等方式虛假不良出表等模式難以維持,銀行與資管機構的不良問題會逐漸曝露。

對私募基金而言,參與不良投資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與AMC合作出資,成立有限合夥制的私募基金,共同處置不良資產;二是投資地方優質AMC的股權,入股資金用於購置不良資產包,最終通過不良資產的處置,從被投資公司利潤中獲取收益;三是直接認購不良資產基金,以投資者的身份,作為出資人來享受不良資產處置的收益。

這三種方式,對私募基金的不良資產的定價、資產獲取能力與處置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挑戰,要求相對偏高。

債轉股方面,關鍵在於如今政策一直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資管新規中專門對債轉股的資管產品進行了豁免,鼓勵私募資管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2018年年初之時,七部委也同時下發文件,拓寬了債轉股的實施路徑,允許設立私募基金開展市場化的債轉股。

對私募基金而言,參與債轉股可以直接作為出資人獲利,也可作為管理人代為管理債轉股資產,或受讓股權,進行二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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