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山的狼
你好,我是Sir聊HR,專業解答你的職場疑問。
公司老闆不願與員工籤勞動合同,那我可以明確的跟你說老闆的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員工面對這樣的情形,其實是有好幾種應對方法的,辭職就是其中的一種應對方法。
正常的用工手續情況下,員工離職就要走正常的程序,即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但不正常的用工手續情況下,比如你說的工廠老闆不願意跟員工籤勞動合同,員工離職沒必要遵守提前一個月書面提交辭職報告的規定。
實際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法律是規定可以按照事實勞動關係確認。一旦確認為事實勞動關係,法律規定員工是可以即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也就是說員工不用遵守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打辭職報告的規定。既然老闆不遵守法律規定,員工當然沒必要這麼老實的去辦,況且還有法律明確規定員工可以立馬辭職的。
所以,如若你的公司不跟你籤合同,哪天你不想做了,想立刻走人,這樣也是可以的。但有一個前提,最好是入職幹了沒多久,不到一年。這期間你可以想走就走。但如果超過一年,在勞動合同法上認定為公司與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了,一般情況下還是需要遵守規定提前三十日打辭職報告的。
所以,你的問題重點就在於幹了多長時間了。以一年為分界線,一年以下,沒簽合同,就可以立馬辭職走人,而且還可以要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但一年以上就不是這樣了,就得按規矩來。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覺得可以,記得“打c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