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籌備組!你在或不在!多長時間?

城鎮化進程在加快,小區化生活越發普遍,為了保證小區的秩序,必須要對小區進行科學管理。這個過程當中,有一個主體我們需要對其進行了解,那就是籌備組。籌備組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通過雙規文件及選舉產生業委會等籌備工作中的意義重大,但是不乏有一些情況比較複雜的小區,籌備組許久仍不能完成籌備工作,那麼籌備組能一直延續到籌備工作完成才功成身退嗎?有沒有關於籌備組主體資格期限的限制呢?

業主大會籌備組!你在或不在!多長時間?


《物業管理條例》並沒有關於籌備組的相關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中關於籌備組的規定在第9-11條,第9條規定籌備組產生的指導主體,第10條對產生籌備組人員組成做相關規定,第11條則是業主代表產生,公告及工作開展的具體規定,在《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條例》中,第13-15條是關於籌備組的規定,其中,第13條規定了產生條件、人員組成結構及人數;第14條和第15條分別規定其保密義務和相應職責。關於籌備組的存續問題,主要體現在《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33條,規定籌備組的義務與職責,要求在6個月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並進一步明確,其應在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

業主大會籌備組!你在或不在!多長時間?


從第33條所規定的內容分析,第一款、第二款是關於有效存續條件的規定;第三款與第四款是對解除條件的規定。根據第一款,籌備組只有在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行為才會產生合法的法律效果,具體表現為通過雙規與選舉的工作。第二款是對籌備組有效存續在期限上的寬限性規定,籌備組成立六個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未能形成決議,延長六個月。這裡的6個月應為不變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應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即逾期不僅不產生所追求的合法的法律效果,而且其實體權利將永久滅失,其主體資格消滅。第二款最後一句的規定,從立法目的上分析,業主大會已經召開過未形成決議說明業主對成立業委會在方向上是沒有大的分歧,只是對雙規文件的內容有分歧或參與人數不夠,為鼓勵業主進行自治,節約社會資源提交辦事效益,此時將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權利授予居委會再次組織召開,正是對已經召開的業主大會採取一個補救措施。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屬於解除條件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自行解散;二、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未能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自行解散。此兩種情形是根據籌備組的工作情況做出的,業主大會成立籌備組的主要工作已經完成,籌備組作為一個臨時性工作機構已經完成了他的使命,而第二種情形相當於該籌備組無法完成籌備工作,自然沒有存在的必要。第四款最後對可以重新成立籌備組做了規定。

根據以上對《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33條的分析,一般情況下,小區業主大會籌備組超過一年未完成籌備工作,其主體資格消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