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運輸中的航空權有哪些?

趙仁斌

世界上通行的航權條款共有九種。

第一航權稱為領空飛越權,飛越領空而不降落。例如越洋的旅遊包機從北京到墨爾本,途中飛越越南(第三國境內)。

第二航權稱為技術經停權,飛往外國途中因技術需要在協議過降落,但不能上客或貨物。英國航空公司的客機從倫敦飛往悉尼,中間在迪拜加油。

第三航權是目的地卸載權,從本國飛往協議國。中國國際航空的客機從廣州(可以載客和載貨)飛往東京。

第四航權是目的地裝載權,協議國飛到本國。美聯航的客機從上海(載客和載貨)飛往舊金山。

第五航權是中間點權,航程從開始或結束有權途徑兩個國外航點,並進行載卸客貨。例如中國和新加坡的雙邊協定允許中國承運人可以選擇東南亞任意一點作為中途經經停點,於是就有了中國-泰國-新加坡航線。

第六航權是橋樑權,在本國以非技術原因做客、貨中轉和停留(第三、四航權自由結合)。俄羅斯航空公司的客機開通英國倫敦至日本東京航線,中間在莫斯科中轉停留並進行載卸客貨。


第七航權是完全第三國運輸權,在境外搭載客貨而不用返回本國。例如德國漢莎航空承運法國巴黎至美國紐約的航線。

第八航權是境內運輸權,在協議國的兩個或以上機場殲的可載卸客貨航線而必須以本國為起點或終點。例如全日空執飛東京-成都經停北京航線,其還能在北京載卸客貨。

第九航權是完全境內運輸權,在協議國的兩個或以上機場間的航線,無需牽涉本國。例如澳大利亞捷星航空執飛威靈頓至奧克蘭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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